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实施<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7〕82号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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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时间:
  2017-09-28 00:00:00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田县实施<浙江省临时

用地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实施<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28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实施《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和《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浙土资发〔2016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临时用地遵循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依法合理补偿、规范控制用途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临时用地,是指青田县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矿山开采、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或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  临时用地范围包括:

(一)县级及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用房、预制场、搅拌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工棚、弃土弃渣场所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与采矿、探矿、选矿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施工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地质找矿以及取得采矿合法手续后,所需露天开采作业面、弃渣、进场道路、堆料、管理用房、加工场以及县砂石料行业管理办公室许可的砂石料堆场或加工场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四)耕地耕作层剥离工程土壤储备场所,土地整治项目范围外采石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五)经批准立项的民宿、农家乐、农旅融合等项目的生态停车场,“五水共治”和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垃圾、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六)其他应急项目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五条  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施工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不得严重破坏周边生态环境和景观。

第六条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申请人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

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或批准农转用征收手续但政策处理未到位土地的,由申请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批准农转用征收手续并已完成政策处理但未办理交地手续的,由申请人与原政策处理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已纳入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县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措施,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金额、支付方式与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临时使用土地实行补偿制度。

(一)除基本农田外临时使用后难以复垦的,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价标准确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县相关规定标准确定,补偿后土地由当地乡镇(街道)负责管护。

(二)临时使用后可以复垦的,临时用地补偿费按照年产值标准结合生产影响损失确定,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补偿费用由申请人与土地权利人根据补偿标准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土地补偿费每年按县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中土地补偿费的五分之一予以补偿。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县相关规定标准补偿。

3.补偿期限按照施工时间确定,不足一年按一年补偿,超过一年不到二年的按二年补偿,以此类推。

(三)补偿地类以当地乡镇(街道)认定为准。

第八条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临时用地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经审查同意后,与县国土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复垦协议(附原始现场照片)。

第九条  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一)申请:临时用地单位凭立项文件或相关材料向国土部门提交临时用地申请,填写《青田县临时用地申请(审查)表》,并由当地国土资源所出具调查报告。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县国土部门组织乡镇(街道)、建设、环保、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对临时用地选址进行实地踏勘。

(二)审核:当地乡镇(街道)对土地政策处理、土地复垦等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上报意见。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出具审核意见,收取相关费用。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按规定组织报批。县规划建设部门对中心城区及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出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规划区范围外出具审核意见;县环保部门对是否符合《青田县环境功能区划》中各类环境功能小区管控措施的,出具审核意见;县林业部门对临时使用林地的,出具审核意见;县交通部门或公路部门对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出具审核意见;县水利部门对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出具审核意见;县砂石料有限公司对临时用地项目涉及砂石料资源的,出具审核意见。

(三)批准:临时用地申请人向县国土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和临时用地申请(审核)表;

2.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农村承包土地的,提交承包经营权人意见征求情况材料;

3.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矿业权许可证;

4.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提交临时用地复垦协议和土地复垦方案;

5.本办法第十条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

6.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勘测定界报告、勘测定界图及电子坐标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

7.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证明、复垦费用支付凭证。

县国土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予以批准。其中涉及基本农田五亩、耕地十亩以上的,需报市国土部门备案。

对耕地耕作层剥离工程土壤储备场所,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按以下简易程序审批:由乡镇(街道)对政策处理和复垦工作审核把关后,由国土部门直接出具临时用地批准意见。

对已纳入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的,国土部门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但临时使用中心城区及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县规划建设部门需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并告知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条  县国土部门批准前,应当通知申请人办理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手续,一次性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费用不计利息。预存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1.水田复垦费用:每平方米105元;

2.旱地复垦费用:每平方米75元;

3.园地复垦费用:每平方米55元;

4.林地复垦费用:每平方米20元(已经办理林地正式审批手续的,不再缴纳林地复垦费用)。

若土地复垦方案中的复垦费用高于以上标准的,按复垦方案缴纳预存费用。涉及矿区范围内已经缴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的,不再缴纳土地复垦预存费用;但所缴纳的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少于土地复垦预存费用的,必须补足土地复垦预存费用。

县政府全额投资项目不再缴纳复垦预存费用,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复垦。

第十一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及时退出占用的土地。

负有土地复垦义务的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在一年内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包括拆除地上建(构)筑物、清理建筑垃圾、平整土地、恢复土地种植条件或恢复土地原状等。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方向、复垦措施、技术标准实施土地复垦,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复垦后的土地要达到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划设计要求,并经县国土部门会同县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的,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应予退还给临时用地使用者。负有土地复垦义务的临时用地使用者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县国土部门代为组织复垦,费用从临时用地使用者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出,支付给复垦任务承担单位。复垦费用不足部分由负有土地复垦义务的临时用地使用者承担。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临时用地时,县国土部门不得批准。

第十二条  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其中批准矿业权人临时用地或国家、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的,临时用地期限可以与矿业权许可期限或项目建设周期一致。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满前两个月内,持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到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延期手续。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临时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占用其他土地的,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临时用地使用者依照本办法取得临时用地批准后,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园地等农用地,应当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十四条  临时用地使用者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使用临时用地,不得以转让、出租、出借场地或者地上建(构)筑物等形式给他人使用。

在临时用地上建造建(构)筑物的,其使用年限一般不超出二年,结构不超出二层;材料上无特殊要求的,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耐久性材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以上重点工程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31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青田县临时用地申请(审查)表

2.青田县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附件1

青田县临时用地申请(审查)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用地座落

 

用地面积

平方米

立项文号或许可文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村民委员会意见

 

(盖  章)

       

乡镇(街道)意见

 

(盖  章)

       

其他部门(环保、公路等)意见

 

(盖  章)

       

备注

 

注:一式四份

 

 

 

 

 

 

 

 

 

 

 

 

 

 

 

 

 

 

 

 

 

 

 

 

 

 

附件2

 青田县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区片综合价

征收土地补偿费(/平方米)

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平方米·年

一类区片

   

205

82

16.4

   

未利用地

140

56

11.2

二类区片

   

150

60

12

   

未利用地

75

30

6

三类区片

   

115

46

9.2

   

未利用地

58

23

4.6

四类区片

  

80

32

6.4

   

未利用地

40

16

3.2

 

注:1.除林地外的其它农用地、建设用地参照耕地标准补偿

      2.亩与平方米换算标准:1=666.7平方米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8印发

 
 
 


附件: 青政办发〔2017〕82号.cebx

( 供稿人: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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