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7〕78号
索引号:
  00265290x-02-2017-3027
生成时间:
  2017-09-22 00:00:00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三年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2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三年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精神,加快推进全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保护和增进农民合法财产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契机,结合“无违建县”创建、美丽乡村建设、农房抵押贷款试点等工作,力争通过“三年行动”,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其中,2017年底前,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100002018年底前,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率80%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权籍调查。各乡镇(街道)认真组织开展宅基地及住房调查摸底,201710月底前全面查清本辖区内宅基地及住房测绘、处罚、补办和登记发证等情况。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测绘,2017年底前,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测绘达70%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测绘工作。国土部门加快建立以不动产单元号为基础的权籍数据库。

(二)加快推进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处置。按照《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青田县实施〈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细则(暂行)》(青政发〔201462号)和《青田县实施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细则(暂行)的补充意见》(青政发〔2014101号)等相关规定,按照“属地为主、综合整治、控新化旧、分类处理”的工作原则,加快历史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处置,依法依规处理到位。

(三)加快推进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补批。按照《青田县私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青政发〔20171号)和私人建房法建筑置后补办审批手的相关规定》(资发201424)等相关规定,根据审批权限,县建设部门负责县城中心城区、建制镇规划区和使用国有土地私人建房的规划审批工作县国土部门负责县城中心城区、建制镇规划区和使用国有土地私人建房的用地审批和报批工作;乡镇(街道)受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除县城中心城区、建制镇规划区和使用国有土地以外私人建房的规划审批工作;受县政府委托,负责除县城中心城区、建制镇规划区和使用国有土地以外私人建房的用地审批工作。

(四)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确权登记。各乡镇(街道)作为责任主体,做好本辖区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确权登记的收件工作,国土部门做好登记资料的审核、受理和登记发证工作,确保登记发证程序规范有序。

2019年底前申请确权登记的,权籍调查费(含地籍和房产测绘)、登记工本费免收,印花税由县财政承担。2019年以后申请确权登记的,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三、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

本着“尊重历史、维护权益、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工作原则,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前提下,对规划一级控制区范围外的历史遗留宅基地及住房相关问题,予以分类处置。

(一)方案印发之日前进行“两违”处罚,实测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与公示确认总面积存在误差误差在“三改一拆办”规定允许范围内的,不再重新进行处罚,直接补办相关审批手续。误差超出允许范围的,按要处置到位后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二)201341日前建成的历史违法建筑,在2019年底前申请确权登记的,“两违”处罚标准按照《青田县实施〈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细则(暂行)》(青政发〔201462号)文件相关规定的低档执行。

(三)经依法批准且于201341日前建成的私人建房,使用集体土地每户实测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未超审批面积5%的,使用国有划拔土地每户实测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未超审批面积3%的,免予处罚和补办审批手续,以实测用地和建筑面积直接予以确权登记。

(四)经依法批准且于201341日后建成的私人建房,使用集体土地国有划拔土地每户实测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未超审批面积3%的,免予处罚和补办审批手续,以实测用地和建筑面积直接予以确权登记。违法建筑需没收的,没收标准由三改一拆办会同相关部门商定;其他情况,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五)经依法批准且于201341日前建成,存在“两违”情况的私人建房,经“两违”处置全部到位后,可先行对合法部分宅基地及住房进行确权登记。违章部分用地和建筑面积只在不动产登记薄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待“两违”补办审批手续到位后,予以变更登记。

(六)对不符合补办审批手续但又确实无法拆除的,由乡镇(街道)会同建设、国土、综合执法等部门认定并出具意见,可以暂时保留违法超占超建的宅基地及住房,超占超建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根据乡镇(街道)认定意见,可先行对合法部分宅基地及住房予以确权登记。对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在宗地图和楼层平面图中注明超占位置和面积;不能区分超占位置的,注明超占面积。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督查全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业务指导组和工作督查组。业务指导组负责人员培训、政策解答、业务指导等。工作督查组负责工作进展统计、统计通报、督查推进等。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村级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村民身份确认、房屋安全认定等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历史违法违章建筑处置及补办审批工作;负责做好本辖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的宣传发动工作;负责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的收件工作;依法依政策做好权属认定,妥善处理权属历史遗留问题;协助做好权籍调查工作。县三改一拆办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下达工作任务,研究解决涉及法律、法规和技术层面的困难与问题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置等工作。国土部门会同乡镇(街道)负责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处置、补办、测绘指导、地类认定等工作。建设部门会同乡镇(街道)负责对违法建筑进行补办审批;负责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乡镇(街道)、村级组织对农村住房安全进行认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工作相关经费保障。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负责根据申请对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宅基地及住房进行确权登记。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落实督查考核。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周通报、月督查、年考核”制度,每周对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进展进行排名并公开通报,每月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进展较慢、月排名后三名的乡镇(街道)实行约谈制度。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县政府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1.2017年度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任务

2.青田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

2017年度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

工作任务表

片区 

序号

乡镇(街道)

2017年任务数

1

鹤城街道

200

2

瓯南街道

300

3

油竹街道

50

4

章旦乡

220

5

仁宫乡

200

6

石溪乡

350

7

阜山乡

450

8

温溪镇

500

9

吴坑乡

350

10

贵岙乡

300

11

小舟山乡

280

12

山口镇

150

13

仁庄镇

350

14

汤垟乡

120

15

方山乡

180

16

船寮镇

780

17

海口镇

650

18

高市乡

320

19

海溪乡

400

20

东源镇

450

21

高湖镇

350

22

黄垟乡

210

23

万山乡

60

24

季宅乡

400

25

腊口镇

550

26

祯旺乡

160

27

舒桥乡

200

28

章村乡

500

29

祯埠乡

500

30

北山镇

50

31

万阜乡

250

32

巨浦乡

170

合计

10000

附件2

青田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领导小组

 

  长:周和平

常务副组长:吴胜军

副组长:章  平(县府办)

叶春勇(县三改一拆办)

邹春宾(县国土局)

  员:王晓林(县建设局)

周冠华(县财政局)

金利荣(县林业局)

麻权波(县交通局)

张雪勇(县水利局)

叶灵智(县行政执法局)

季永强(县不动产中登记心)

夏威锋(县三改一拆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 章平兼任办公室主任, 季永强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徐立光、王冠军、朱小恩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工作督查组和业务指导组。

一、工作督查组

  长:叶春勇

副组长徐立光  王冠军

  员:朱小恩  蒋国勇  林波东  王勇

二、业务指导组

  长:邹春宾

副组长:季永强

  员:周    饶光辉  杜晓阳        冯苏星      侯江军  黄湘琼      张灵勇  陈荣生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2印发

 
 
 


附件: 青政办发〔2017〕78号.cebx

( 供稿人: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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