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运用商业保险助推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7〕76号
索引号:
  00265290x-02-2017-3026
生成时间:
  2017-09-07 00:00:00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田县运用商业保险助推扶贫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青田县运用商业保险助推扶贫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7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运用商业保险助推扶贫工作的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扶贫战略思想、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我县已全面消除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600元的贫困现象的背景下,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增强低收入农户抵御风险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运用商业保险助推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751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政保合作,运用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开展产品创新、强化服务保障、进行精准扶持,完善扶贫方式。为所有低收入农户提供农村小额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政策性农房保险等保障性保险,增强抵御风险能力,防范因病或意外事故致贫、返贫风险;为有发展意愿、发展能力和可行性项目的低收入农户提供扶贫贷款保证保险;对扶贫贷款项目补充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中农户自行承担的费用进行部分补助,增强低收入农户的“造血”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巩固扩大扶贫成果,为建设与全省、全市同步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提供保障、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政保合作,政府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监管指导。商业保险机构利用其专业优势,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分类保障、精准施策。为所有低收入农户提供保障性保险,防止因病、因灾及意外伤害致贫、返贫;为有发展需求、能力和项目的低收入农户提供扶贫贷款和生产保险,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三)整合资源,协同推进。整合各部门低收入农户信息资源,进行动态管理,精准扶持对象;整合各级各类专项扶贫资金,筹措保险经费来源;各部门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协同推进工作开展。

(四)完善机制,强化服务。保险助推扶贫工作既要按市场规律运行,也是保险机构应尽的社会责任,要以保本微利为底线,以优质服务为保障,建立健全扶贫保险服务体系,及时有效提供优质服务。

三、实施对象

根据《浙江省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认定机制及动态管理办法》(浙农办〔201682号)文件精神,低收入农户是指“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其他经济困难户。

四、实施内容

(一)农村小额保险。由政府出资为所有低收入农户提供农村小额保险;被保险人在遭遇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伤残、意外伤害门诊等情况,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补偿人身伤亡损害、降低医疗负担。

(二)补充医疗保险。由政府出资为所有低收入农户提供补充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住院(无第三方责任)及特殊门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自理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赔付按“分档、递减、限额”的方式进行,最高赔付额度为10万元,降低低收入农户医疗自理费用负担。

(三)扶贫贷款保证保险。为有发展意愿、发展能力和可行性项目的低收入农户提供扶贫贷款保证保险,对其承担的保费实行全额补贴;保险机构和银行要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原则上按7:3的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破解低收入农户因缺乏抵押担保而导致的贷款难等问题, 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四)扶贫贷款项目补充保险。与扶贫贷款保证保险相配套,为使用扶贫贷款投入种养殖业和个体工商业(加工制造、商业服务和仓储物流)的财产进行保险,对其自行承担的保费进行50%的补助;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种养殖业疾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五)提高政策性农房、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

1.政策性农房保险。为所有低收入农户提供政策性农房保险,对其自行承担的保费进行全额补助;被保险人保险房屋因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农民保险房屋倒塌遭受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2.政策性农业保险。凡我县现已组织实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根据低收入农户意愿做到应保尽保,对其自行承担的保费进行50%的补助;被保险人在发展种养殖业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种养殖业疾病等原因造成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五、组织实施

(一)农村小额保险。由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由市民政局通过政府招标方式选定全市统一的承保机构,我县在其督促指导下组织实施与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协议。具体方案须结合县情实际和参照市民政局出台的相关方案执行。

(二)补充医疗保险。由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实施。由市人力社保局通过政府招标方式选定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机构,归集支付我县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并实行一站式结算管理。我县协助协调衔接承包机构与各医疗机构的关系;落实补充医疗保险风险调节平衡机制。具体方案须结合县情实际和参照市人力社保局出台的相关方案执行。

(三)扶贫贷款保证保险、扶贫贷款项目补充保险。由县农办(扶贫办)负责组织实施。扶贫贷款保证保险由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运营管理中心(简称市小贷险运管中心)承保经营,扶贫贷款项目补充保险中的种养殖业保险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简称市农险共保体)承保经营、个体工商业经营保险由县农办(扶贫办)选择确定承保机构;县农办(扶贫办)分别与各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协议,明确扶贫贷款对象、贷款规模,监管扶贫贷款资金用途,审核确认保险费用。具体由县农办(扶贫办)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组织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政策性农房及农业保险。由县发改(农险办)负责组织实施,与相关保险机构及农险共保体签订保险协议,审核确认政策性农房及农业保险低收入农户自行承担的保费需政府承担或补助费用。具体由县发改(农险办)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组织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动态管理低收入农户档案和数据库。县农办(扶贫办)和县民政局负责督促做好低收入农户建档立卡和数据库管理,统计汇总全县低收入农户及分类扶持对象数量。及时发现申报、调查核实和公示认定新产生的低收入农户,及时核销经扶持摆脱贫困的低收入农户,做到精准识别、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确保发现申报一户、调查核实一户、建档立卡一户、脱贫销号一户,实行扶持对象一年一核实、一年一更新。

(二)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风险调节平衡机制。鉴于补充医疗保险属创新产品,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为防范风险,确保项目的持续健康稳定运行,按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风险调节平衡机制,合理控制承保机构的盈利和亏损率,确保保险经营业务的健康有序。县人力社保局应在补充医疗保险组织实施方案中明确风险调节平衡机制,并把风险调节平衡机制的盈利和亏损控制幅度作为公开招投标的评价内容。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县金融办、各保险项目组织实施责任单位要加强承保机构履约情况监管,通过日常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商业保险承保机构建立健全服务网络、优化服务流程,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服务;县农办(扶贫办)要加强扶贫贷款资金用途监管,确保贷款资金真正用于种养殖业及个体工商业经营,避免被移作非生产经营使用;县卫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县财政局要做好保险经费筹措、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要指导和督促做好经费保障和使用绩效评估。

(四)加强协同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县人力社保局牵头,县农办(扶贫办)、县民政局配合做好补充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互联互通、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和异地结算服务。各承保机构要建立健全服务网络、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风险防范体系,依规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理赔,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七、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运用商业保险助推扶贫工作实行由县政府统筹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运行机制。县政府负责建立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形成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县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运用商业保险助推扶贫工作的指导协调,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二)强化考核激励。将运用商业保险助推扶贫工作列入县政府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列入农村发展六大行动计划目标考核,列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评内容,充分发挥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各保险、银行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保险助推扶贫工作的合力。

(三)加强舆论宣传。保险机制助推扶贫工作意义重大、政策性强、事关农村困难家庭切身利益。要加强政策的宣传,使政策的适用范围、工作举措、服务覆盖对象和工作责任为广大群众所知晓,使这项政策深入人心,为运用商业保险助推扶贫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八、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青田县运用商业保险助推扶贫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青田县运用商业保险助推扶贫工作领导小组

 

  长:周和平

副组长: 

               陈海民

朱秀雄

  员:王海伟(县府办)

               陈定光(县农办)

               陈明巧(县府办)

  旺(县府办)

  芳(县府办)

杨晓群(县委宣传部)

尹爱华(县发改局)

孙碎华(县民政局)

               周冠华(县财政局)

               张小华(县人力社保局)

               陈炳云(县卫计局)

郑晓敏(县扶贫办)

               李永君(县移民办)

               张爱康(县金融办)

                杨周平(县残联)

                梅继承(人行青田支行)

                周平康(县银监办)

叶春炜(县保险业协调小组)

吴荣伟(县保险业协调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县金融办,张爱康兼任办公室主任,章和平(县农办)、郭军英(县发改局)、陈林海(县民政局)、王伟伟(县财政局)、陈超民(县人力社保局)、陈昌武(县卫计局)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 青政办发〔2017〕76号.cebx

( 供稿人: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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