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城乡危旧房治理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7〕46号
索引号:
  00265290x-02-2017-3022
生成时间:
  2017-06-19 00:00:00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青田县城乡危旧房治理改造实施细则》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19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城乡危旧房治理改造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推进青田县危旧房治理工作,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除隐患、保安全、促转型”治危拆违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54号)及相关国家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危旧房的排查、鉴定、治理改造等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危旧房是指经有资质的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D级的危旧房屋。

第四条  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坚持“政府指导、业主负责、属地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切实加强对全县危旧房排险治危拆违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县治危拆违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法制办、考核办、财政局、公安局、国土局、建设局、房征办、交通运输局、信访局、市场监管局、执法局、发改局、经信局(开发区)、教育局、卫计局、广播电视台、侨报社、供电局、消防大队、“三改一拆”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城乡危旧房的排查、治理改造工作。县治危拆违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治危拆违办),与“三改一拆”办公室合署办公。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治危拆违组织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各职能部门要落实治危拆违工作,明确治危拆违负责人。

第六条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县治危拆违办负责危旧房倒塌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治危拆违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信息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城乡危旧房鉴定、治理改造等相关经费的筹措保障工作。

县建设局指导、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做好既有房屋普查、危险房屋排查鉴定和治理等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水务公司供水范围内危旧房的断水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农房确权确违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点及一户多宅危旧房的处置工作。

县房征办负责县国有土地成片改造项目年度征收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危旧房提前征收工作。

县执法局负责危旧房治理改造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督和违法建筑的处置,负责涉危旧房屋的违建处置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重大项目立项工作,并协助督导乡镇(街道办事处)抓好公建房屋和服务业等三产危旧用房的排摸、鉴定、腾空、拆除重建或维修加固及统计上报工作。

县经信局(开发区)负责对工业等二产用房的排摸、备案、审核工作,并协助督导乡镇(街道)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建筑物,对危旧用房要督查腾空、拆除重建或维修加固及统计上报工作。

县国资办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国有资产危旧房治理改造后的变更、核销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居住出租房整治,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危旧房的治危工作,并对治危过程中无理取闹、拒不执行、阻挠执法、寻衅滋事的违法人员依法进行处置。

县市场监管局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利用危旧房作为经营场所的主体营业执照的变更、注销、吊销工作。

县供电局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危旧房断电工作。

县消防大队负责危旧房消防安全技术的指导服务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危旧房倒塌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危旧房的排查、巡查、治理工作,建立危旧房安全排查、治理基础档案,向县治危拆违办报送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应急预案等快速处置、报告机制;设立公开电话,受理危险房屋安全质量群众投诉;对一幢多户的危旧房实施改造要指派1-2名指导员协助指导开展治危工作,其中危险大、改造困难的危旧房改造应由主要领导亲自主抓。

各相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所有的危旧房屋排查治理改造工作。

 

第三章  排查巡查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危旧房要安排专人每年开展二次以上的常规排查;遇台风、雨季等汛期或自然性灾害前,还要组织应急专项排查。制定应急预案和相关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房屋基本信息档案,做好排查巡查记录、信访投诉、检查监管等台帐资料,对巡查中发现的疑似危旧房及时发出告知书并督促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鉴定结论为C级、D级的危旧房,督促产权人及时进行治理改造处置。

 

第四章  检测鉴定

第九条  危旧房检测鉴定应由房屋产权人向房屋所在乡镇(街道)提出,并委托已在县建设局备案的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机构的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县“治危拆违办”的监督管理,鉴定报告报“治危拆违办”备案。

鉴定对象必须是房屋结构基本完整、屋内生活设施基本齐全、基本满足生活需求的房屋,对断墙残壁等明显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废弃房不安排鉴定。

第十条  房屋检测鉴定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政府统一组织的危旧房排查鉴定费用由县财政统一安排。

 

第五章 治理改造

    第十一条  房屋产权人为危旧房治理改造的主体,负责危旧房改造资金筹措和治理改造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危旧房的腾空安置及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

第十三条  危旧房治危改造可以采取腾空、维修加固、拆除、拆后重建、提前征收、监控等措施。

(一)腾空

1.经鉴定为涉及公共安全C级和所有D级危旧房必须立即组织腾空,未经治理改造不能重新入住使用。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向D级危旧房和涉及公共安全C级危旧房产权人(承租人)发放《解危告知书》(附件一、二),要求限期腾空;腾空后,要与产权人签订《危旧房腾空协议书》(附件三、四)。对腾空后暂无法进行其它治理措施的危旧房门窗要进行固化封锁,张贴警示标牌。要做好危旧房腾空前后照片、书证等材料的收集存档。

3.对拒不腾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危旧房采取停水、停电、吊销营业执照等强制措施。

(二)维修加固

1.适用于所有鉴定为CD级且有合法产权的危旧房(一级控制区内已列入年度征收计划的除外),其中D级危旧房和涉及公共安全C级危旧房维修加固前必须腾空。

2.一幢多户的危旧房维修加固应整幢实施,经该幢房屋所有业主协商同意,可委托代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事项。

3.一级控制区内未列入年度征收计划的CD级危旧房与规划有冲突的也可申请维修加固,但需先行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征收承诺,保证在该区块实施整体改造时按征收政策实施征收。

4.危旧房申请维修加固按以下程序办理:

1)简易程序:适用于三层及三层以下土木、砖木结构类CD级危旧房。

①申报。业主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危旧房维修加固或恢复重建事项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A.维修加固申请表(附件五)

B.业主身份证明;

C.房屋权属证明(可以用建房审批证件或村、乡镇两级的权属证明替代);

D.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E.其它必要材料。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涉及多个业主的,代理人需提供全部业主的授权委托书。房屋主体结构已发生局部坍塌、重度倾斜、开裂加剧等特别危急情况的,可以不提供鉴定报告,参照需整体拆除的房屋办理。

②踏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组织现场踏勘,调查房屋和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填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踏勘表(附件六)。

③公示。拟批准实施的危旧房治理改造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现场将房屋鉴定结果、采取的治理方式、治理改造要求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附件七)。

④核准。经公示5日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踏勘表签署意见,同时抄送行政执法部门,申请人可自行组织施工。

治理改造方案需要改变门窗位置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⑤回迁。改造完成经重新鉴定后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鉴定报告备案,才可回迁入住。

(2)一般程序:适用于简易程序以外的危旧房。

①申报。业主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危旧房维修加固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A.维修加固申请表;

B.业主身份证明;

C.房屋权属证明;

D.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E.维修加固方案;

F.其它必要材料。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涉及多个业主的,代理人需提供全部业主的授权委托书。房屋主体结构已发生局部坍塌、重度倾斜、开裂加剧等特别危急情况的,可以不提供鉴定报告,参照需整体拆除的房屋办理。

②踏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组织现场踏勘,调查房屋和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③公示。拟批准实施的危旧房治理改造项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现场将房屋鉴定结果、采取的治理方式、治理改造要求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④核准。经公示5日无异议的,申请人可持下列材料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A.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加固方案;

B.施工管理合同;

C.施工单位(承建人)的资质(资格)证明;

D.其它必要材料。

治理改造方案需要改变门窗位置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核发危旧房治理改造备案表(附件八),备案表同时抄送行政执法部门。申请人应按照备案表要求进行维修加固。

⑤回迁。改造完成经重新鉴定不属危旧房的,房屋所有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鉴定报告备案,才可回迁入住。

(三)拆除

1.适用于所有非历史建筑、文保单位的CD级危旧房。

2.有合法产权的危旧房拆除由产权人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产权人自主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危旧房拆除情况进行核实。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限期相关业主对违法的一户多宅危旧房进行拆除,未按期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置。

(四)拆后重建

1.危旧房拆后重建的审批按照《青田县私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一幢多户的危旧房拆后重建应整幢实施,经该幢房屋所有业主协商同意,可委托代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事项。

3. 一级控制区外CD级危旧房符合规划的原拆原建无需提供四邻协议;不符合规划的不允许重建。

4.一级控制区内已列入年度征收计划的CD级危旧房不得原拆原建,应限期腾空、拆除,享受腾空、拆除补助,并按征收政策实施征收。

5.一级控制区内未列入年度征收计划的CD级危旧房与规划有冲突的也可申请原拆原建,但需先行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征收承诺,保证在该区块实施整体改造时按征收政策实施征收;不改变门窗位置的无需提供四邻协议。

一级控制区内一幢多户的危旧房欲实施拆后重建,但存在少数户主(20%以内)不同意的,鼓励该幢房屋其他业主进行购买,该幢房屋业主因该房屋产权转让产生的地方税费、土地出让金按规定缴纳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补助,用于危旧房改造。重建过程中业主可携原房屋土地证、房产证和拆后重建过程中的相关要件、证明材料到政府指定银行进行贷款。贷款用途只能用于危旧房改造,政府按实际贷款额进行基准利率贴息补助。

(五)提前征收

一级控制区内未列入年度征收计划的CD级危旧房,产权人也可申请提前征收(申请表见附件九),提前征收的按下列情况区别执行:

1.唯一自住住宅:签订提前征收协议,限期腾空拆除,待所在区块征收时按该区块征收政策补偿安置。搬迁费和附属物补偿按协议先行兑付(按县房征办的政策标准计算),由被征收人自行落实临时周转用房,征收人补助临时安置费(按县房征办的政策标准计算),最长补三年。

2.非唯一住宅和营业用房:签订提前征收协议,限期腾空拆除,待所在区块征收时按该区块征收政策补偿安置。停产停业、搬迁费和附属物补偿按协议先行兑付。

(六)监控

1.C级和腾空后的D级危旧房未实施其它治理措施必须进行监控。

2.日常监控由房屋产权人负责。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未治理的危旧房每个月要安排不少于一次的不定期巡查,并有巡查记录,内容包括房屋的基本信息、危险变化情况、巡查人、拟处置方案等。

4.被监控的危旧房不能出租和用作经营场所。

5.发现被监控的房屋危险程度加重现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应急预案进行升级处置。

 

第六章 治理改造补助

第十四条   为顺利推进危旧房治理,对20173月前已经经排查鉴定的城乡危旧房的治理改造进行补助:其中城镇CD级危旧房和农村涉及公共安全C级以及所有D级危旧房须在2017年底前完成解危和治理,补助有效期至20171231日止;农村C级危旧房须在2018年底前完成治理,补助有效期至20181231日止。对20173月以后新增危旧房由各乡镇(街道)上报治危拆违办汇总后由县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一)腾空

1.补助范围:实际有人居住的涉及公共安全C级和D级危旧房。

2.补助内容:一次性给予租房补贴和搬家费。

3.补助标准:(具体见下表)

类型

 

区域

住宅

 

营业用房

户型

租房补贴

搬家费

唯一自住

出租

乡、村

3人以下

1800

450

500

50/

4人以上

3000

750

500

建制镇建成区

3人以下

3000

750

500

100/

4人以上

4200

1050

500

瓯南、油竹、温溪一级控制区

100以下

3600

900

600

Ⅲ类

100/

100-200

4800

1200

900

Ⅱ类

150/

200以上

6000

1500

1200

Ⅰ类

200/

 

鹤城街道

一级控制区

50以下

9600

1200

600

Ⅲ类

100/

50-100以下

14400

1800

900

Ⅱ类

200/

100-150

19200

2400

1200

Ⅰ类

300/

150以上

每增加1

再增加120

3000

1500

鹤城街道营业用房按时腾空再奖励:20/

备注:①住宅类补助资金里包含租房补贴和搬家费;唯一自住的补助对象为产权人,出租的补助对象为承租户或产权人。

②营业用房补助资金里包含房租、装修、经营等损失。

③表内所涉面积是指房屋建筑面积。

④鹤城、瓯南、油竹街道和温溪镇营业用房的具体分类附后(附件十)

(二)维修加固

1.补助范围:所有经鉴定为CD级且有合法产权或可以转化为合法产权的危旧房。

2.补助标准: C级危旧房按建筑面积给予40/的补助,一户最高补助金额不超0.8万元;D级危旧房按建筑面积给予60/的补助,一户最高补助金额不超1.2万元。

(三)拆除

1.补助对象:所有经鉴定为CD级且有合法产权或可以转化为合法产权的危旧房。

2.补助标准:土木、砖木结构类危旧房按拆除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别给予90/的补助,一户最高补助金额不超3万元;多孔板砖混结构危旧房按拆除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别给予120/的补助,一户最高补助金额不超4万元。

第十五条  农村无合法产权危旧房(可以转化为合法产权的除外)应当由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责成使用人限期腾空和拆除,有人居住的在腾空后按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出租类型标准给予补助。

2014年经排查鉴定的城镇CD级危旧房,若已经采取腾空、维修加固、拆除等治理改造措施的,参照本细则享受治理改造补助。

危旧房在腾空后实施维修加固(或拆除)的,两项补助可同时享受;提前征收的危旧房按征收政策和协议执行,不重复享受本《细则》所列腾空和拆除补助,签订征收协议前已经领取的腾空等补助,在征收时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拨付流程:

(一)租房补贴和搬家费:租房补贴和搬家费由县财政局按治危拆违办的意见预拨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权人或承租人在完成腾空并签署《青田县危旧房腾空协议书》后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按第十七条所列标准直接支付,留存相关资料证据结算备查。

(二)维修加固和拆除补助:危旧房治理改造后,房屋产权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对后汇总报县治危拆违办,治危拆违办对资料数据审核同意后由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

治危拆违办可以对下达的各项资金进行抽查。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危旧房拆除后申请重建的,经批准的新建建筑面积未超出原有拆除建筑面积20%的,城市或集镇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予以减免;经批准的新建建筑面积超出原有拆除建筑面积20%的,超出原有建筑面积的部分要按规定收取相关规费。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在危旧住宅房屋综合治理过程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产权人维修加固危旧住宅房屋和拆除危旧住宅房屋重建,可以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提取额不超过产权人应分摊的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尚不足支付拆除危旧住宅房屋重建费用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产权人提取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贷款担保应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

第十九条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吸引有实力、信誉好的开发建设单位及社会力量参与。对民间资本参与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的,按照同策同价、一视同仁的原则,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要求建房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房屋产权人弄虚作假或故意对房屋进行破坏导致成为危旧房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房屋产权人有险不查、损坏不修或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鉴定结论为D级和涉及公共安全C级危旧房内的住户要限期撤离,拒不撤离或继续开展经营性活动的,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强制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共安全危旧房是指用于出租、农家乐、民宿以及文化礼堂、养老设施等所有涉及公共安全的危旧房。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指的一级控制区范围依照《青田县私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原拆原建是指以原址、原土地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改建,不受《青田县私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内审批限额限制。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维修加固是指不突破原有占地面积、建筑高度(屋脊、檐口和地坪)、建筑面积,对危旧房安全隐患点进行维修加固的治理改造方式。

第二十八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小规模自然村搬迁、垦造耕地范围内的危旧房拆除应当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已经享受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前几年已经享受过县危旧房拆除补助的危旧房要限期拆除;未享受拆除补助的一户多宅危旧房如果符合《青田县垦造耕地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办法》复垦规定,可以依照该办法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对本系统内所有的住宅类危旧房排查治理改造按照本细则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公建和产业的危旧房可参照本办法采取腾空、维修加固、拆除、拆后重建、提前征收、监控等治理措施;公建和产业的危旧房进行拆后重建不符合规划的按照原拆原建的方式进行;公建和产业的危旧房进行腾空、维修加固、拆除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补助。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9印发

 
 
 


附件: 青政办发〔2017〕46号.cebx

( 供稿人: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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