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加快转型升级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7〕36号
索引号:
  00265290x-02-2017-3020
生成时间:
  2017-06-05 00:00:00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加快转型升级的实施办法》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5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加快转型升级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的集约节约发展理念,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海宁试点经验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5 号)和《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办法

(一)评价对象

全县范围内所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用地5亩(含)以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除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外)。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规上企业)评价指标:亩均产值、亩均工业增加值、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以下简称规下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单位用电税收。

(三)评价时间

每年评价一次,原则上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企业的综合评价工作。

(四)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各单位根据考评内容向评价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评价办根据评分标准负责牵头核算。

2.数据核对。由评价办牵头,落实人员与被考评企业核对评价依据及初评结果。

3.结果审定。在评价结果核对无误的基础上,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并进行公示,评价结果分为ABCD类。

4.结果告知。评价结果及有关政策,以书面形式抄告被评价企业,并给予一定时间的争议处置期限,经审核无异议后抄送有关职能部门。

二、结果应用

对综合评价出来的 ABCD类企业在财政、用地、用电、用能、用水、排污、信贷等方面实施差别化措施,具体措施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

(一)A类企业

1.优先给予项目核准备案;支持对落后淘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优先安排申报机器换人、“两化”融合等试点示范项目;优先支持建设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等。

2.优先保障用地、用电、用水需要和新增用能指标;优先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有序用电方案时,作为重点保障企业参与错避峰;优先保障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指标。

3.优先享受各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政策;在青委发〔201637号文件中的技改项目的补助上比原有政策增加1个百分点;优先申报品牌、商标、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荣誉称号。

4.重点保障信贷需要,鼓励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享受方面给予倾斜。

(二)B类企业

1.鼓励企业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对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土地”技改的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2.在用地、用能、用电、用水、排污等方面给予支持;享受各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政策,在青委发〔201637号文件中的技改项目的补助上比原有政策增加0.5个百分点;支持污染物排污权等交易。

    3.支持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在信贷等融资产品上给予适度支持。

(三)C类企业

1.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施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技改项目享受各级技术改造类专项资金,同时在用地、用电、融资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享受各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政策。

2.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除技术改造以外,原则上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用地项目。

3.除技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增加用能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

4.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当D类企业执行错避峰方案,电力负荷仍存在一定缺口时参与错避峰,同时列入机动负荷应对突发性供电缺口。

(四)D类企业

1.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或主动关停退出,对主动退出的企业,按闲置低效土地清理或淘汰落后产能的有关政策执行;不予核准和审批新的投资项目,禁止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竞买活动,禁止D类与D类企业之间转让土地使用权。

2.实施有序用电和节能管理时,作为首类限电对象,参与错避峰方案安排,同时列入机动负荷应对突发性供电缺口;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同时不得增加用能、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

3.不享受县政府有关财政性奖励政策。

4.建议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按上浮上限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组织机构保障。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县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为副组长,相关乡镇(街道)、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综合评价办公室(经信局),经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一协调,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综合评价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有关事项。

(二)明确部门职责。评价指标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负责审核所提供数据,并建立与评价体系相关的企业基础数据台帐,做到实时更新、实时调取。国土、经信、水利、环保、金融等部门要在用地、用电、用水、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制定差别化措施,把评价等级作为要素分配、政策支持和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单位要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形成合力。要加大对CD类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严格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按照“一企一方案”原则对企业提出整治提升意见;要积极引导企业开展“零土地”技改等方式进行提升,对提升无望的企业实施措施加快淘汰退出。进一步强化督查考核,将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及应用工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街道)、部门要加大对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积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改革工作进展,发挥对改革工作的指导、交流、推进作用,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积极做好企业宣传,充分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定期召开企业座谈会,了解企业心声,听取企业建议,形成合力,共同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今后上级有政策变化的以上级规定为准,青政办发〔201482号、青政办发〔201688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五、附件

    1. 青田县工业企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

    2. 青田县工业企业综合评价部门工作内容

    3. 青田县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4. 青田县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分类体系

 

 

 

 

 

 

 


附件1

 

青田县工业企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

 

 长:周和平

副组长:朱秀雄

        尹世锋

  员:  方(县府办)

        朱耀忠(经信局)

        尹爱华(发改局)

        邹春宾(国土局)

        王晓林(建设局)

        张祖康(开发区管委会)

        陈永亮(环保局)

        陈正彬(统计局)

        周冠华(财政局)

        张利勇(安监局)

        张雪勇(水利局)

        程胜农(市场监管局)

        徐巍峰(供电局)

        倪海滨(科技局)

        张小华(人力社保局)

        邱海平(国税局)

        朱文飞(公安局)

        张爱康(金融办)

孙成岩(鹤城街道)

虞向国(瓯南街道)

尹世斌(油竹街道)

曾邦锋(温溪镇)

林建利(山口镇)

  俊(船寮镇)

叶军勇(东源镇)

陈淼焱(高湖镇)

邱秀杰(海口镇)

叶征伟(腊口镇)

罗勇锋(黄乡)

季子扬(祯埠乡)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信局,朱耀忠兼任办公室主任,范景东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青田县工业企业综合评价部门工作内容

序号

部门/乡镇(街道)

工作职责

具体内容(指标口径)

备注

1

县经信局

负责汇总、计算、分类,并将评价结果提供各有关部门;制定差别化电价政策;制定有序用电方案;制定差别化用能政策

提供评价年度节能任务未达标、零土地技改项目未按承诺要求验收的企业名单

 

2

县统计局

负责提供所有规上工业企业基础数据

规上工业企业基础数据指评价年度规上企业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企业综合能耗、年平均职工人数(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指研究与试验发展内部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等

 

3

县国税局

负责提供企业实缴税费数据(国税部分);负责提供发生重大偷(漏)税行为的企业名单

税收实际贡献指纳税企业评价年度自111231止国税税费实际入库数与地税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之和。国税税费实际入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地税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13项分税费净入库数,分税费净入库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

县地税局

负责提供企业实缴税费数据(地税部分);负责提供发生重大偷(漏)税行为的企业名单

 

5

县财政局

兑付各类专项扶持资金政策

 

6

县环保局

负责提供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等数据;负责提供评价年度发生环境责任事故企业名单;减排未达标、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名单和环境信用评价数据;制定差别化排污政策

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的数据按企业初始污染权排放核定量或环评报告中的核定量进行统计;环境责任事故包括重大环境责任事故和较大环境责任事故;环境信用评价数据包括环保不良企业和环保警示企业名单

 

7

县安监局

负责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数据;负责提供评价年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名单;负责提供评价年度安全生产不达标的企业名单

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数据为评价年度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为C类以下的和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名单;安全生产事故包括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8

县国土局

负责提供证件齐全企业的用地数据、闲置土地认定;制定差别化用地政策;认定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企业名单

实际用地面积指企业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分国土资源部门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用地面积,包括企业自用、出租、无偿提供他人使用的土地。企业土地证件齐全的,以证载面积为准,由国土局核准;证件不齐全的,由国土局、各乡镇(街道)等单位共同核实其实际使用面积;建筑物面积、建筑物容积率由建设局核实统计,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企业实际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未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未登记用地面积、租用面积(含出租、承租)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物容积率

 

9

县建设局

负责提供企业的建筑物面积、建筑物容积率

 

10

各乡镇(街道)

负责提供证件不齐全企业用地数据(含出租、租用);按合同要求认定园区外新办企业投产期

 

11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提供所有工业企业名单、省名牌企业名单;负责提供评价年度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名单;负责提供评价年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包括重大和普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2

县供电局

负责提供企业评价年度用电数据

企业实际用电总量,若企业有多个电表的,按每个电表加总数填报;若多个企业共用一户电表的,每个企业按实际用电量填报,加总电量应该等于该户电表的用电量

 

13

县科技局

负责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获省级重大专项或国家重点以上专项的企业名单

 

14

县公安局

负责提供评价年度发生重大违法犯罪案(事)件的企业名单

 

15

开发区管委会

按合同要求认定新办企业的投产期

与各乡镇(街道)共同认定园区内新办企业投产期

 

16

县人力社保局

负责提供评价年度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企业名单

 


附件3

青田县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

评价企业

 

            行业分类

评价指标

时尚产业

不锈钢及深加工业

综合类

指标计算方法

其他统计说明

行业分类说明

1

规上工业企业

亩均产值

(万元/亩)

占比

10%

15%

15%

亩均产值=工业产值/实际用地面积

1.规上、规下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评价年度的数据除以指标基准值乘以权重,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为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排放、能源指标除外)

2.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无数据、且无环评的企业,企业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得分为行业分类中的非零最低分乘以相应修正系数;能耗方面无数据,且未进行节能评估与审查的企业,参照排放的计算方法。(修正系数:时尚产业0.8,不锈钢及深加工0.5,综合类0.5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评价总得分在原有得分基础上上浮20%

1.时尚产业:包括鞋服产业、石雕产业和休闲椅产业,主要对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时尚服装服饰业、时尚皮革制品业、时尚家居和休闲用品业、珠宝首饰和化妆品业、时尚消费电子产业以及与鞋服产业相关的包装类产业。

2.不锈钢及深加工产业:包括不锈钢、五金、阀门铸造等企业。

3.综合类:除上述企业以外的所有规上工业企业。

2

基准值

600

600

550

3

亩均工业增加值

(万元/亩)

占比

25%

20%

25%

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实际用地面积

4

基准值

300

280

250

5

亩均税收

(万元/亩)

占比

30%

25%

25%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实际用地面积

6

基准值

20

15

15

7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

(万元/)

占比

10%

15%

15%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8

基准值

5

5

5

9

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

(万元/吨)

占比

15%

15%

10%

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核定的排污权

10

基准值

5

5

5

11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占比

5%

5%

5%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

12

基准值

全县平均数

全县平均数

全县平均数

13

全员劳动生产率

(万元/.年)

占比

5%

5%

5%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14

基准值

25

25

25

15

规下工业企业

亩均税收

(万元/亩)

50%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实际用地面积

规下企业两项指标均不设基准值,按功效系数法进行排名。

16

单位用电税收

(元/千瓦时)

50%

单位用电税收=税收实际贡献/总用电量


附件4

青田县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分类体系

序号

分类

分类说明

提档和降档

备注

一票否决

提档说明

降档说明

其他说明

1

A类企业:优先发展类

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10%(含)的规上工业企业

评价年度发生安全生产、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不达标的企业,不得列入A类和B类。

省级“三名”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上规企业、产值10亿元以上、亩均税收30万元/亩以上的、获省级重大专项或国家重点以上专项的企业。上述类型的企业在原评级结果(除A类以外)的基础上提高一档。

同一企业评价年度最多提档一次。

评价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被列入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重大偷(漏)税行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重大环保事件(含恶意偷排、直排污染物,并造成重大影响)、环境信用评价为环保不良企业、重大违法犯罪案(事)件等企业,在原评价结果(除D类以外)的基础上降低两档;

评价年度节能减排未达标、零土地技改项目未按承诺要求验收、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较大环保事故、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环境信用评价为环保警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为C类以下、经国土部门认定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上述类型企业在原评价结果(除D类以外)的基础上降低一档。

同一企业评价年度最多可降档两次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对新供地处于约定建设周期内的企业,不纳入评价体系;部分用地处于约定建设周期内的企业,对建设周期内地块的面积予以核减。

对首次上规企业、个转企企业、新设立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期内企业和约定竣工投产的企业只进行评分评级,不实施差别化政策和措施。

同一企业同时存在降档与升档情况,只适用降档规定。

提档、降档企业名单由各职能部门提供,并经县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审查后确定。

上一年度企业被评价为D类的,在本年度评价时已完成提升、兼并重组的,由企业申请,经县领导小组同意,可重新列入下一年度的评价,仍无实质性进展的,不予评价,继续按原有分类执行。

因客观原因造成分类有误、评价疏漏的,由企业申请,经县领导小组同意,给予重新核实、调整。

2

排名前3%(含)且亩均税收不低于规上A类企业最低亩均税收的规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低于规上A类企业最低亩均税收的规下企业降低一档

3

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

4

B类企业:鼓励创优类

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10%70%(含)的规上工业企业

5

排名前3%30%(含)且亩均税收不低于规上B类企业最低亩均税收的规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低于规上B类企业最低亩均税收的规下企业降低一档

6

C类企业:整治提升类

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后30%的规上工业企业

7

排名31%97%(含)的规下工业企业

8

D类企业:落后淘汰类

综合评价得分在排名最后3%以内的规下工业企业

9

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数据不参与评价的工业企业

10

按照《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和我县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标准,需要实施整厂关停的企业

11

行业整治专项行动中明确需关停淘汰的企业或实际已关停的企业

12

印染、化工、制革、电镀等重污染高耗能行业且需实施整厂关停的企业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5日印发

 
 
 


附件: 青政办发〔2017〕36号.cebx

( 供稿人: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法制办 )    
相关文章 【推荐】 【打印】 【关闭】

主办单位:青田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青田县信息中心
备案序号:浙ICP备08001658号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