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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科学防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佚名时间: 2017年06月01日

浙政办发明电〔2017〕3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有效遏制松材线虫病扩散蔓延,保护我省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林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松材线虫病科学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分类治理

  (一)重点保护区。将未发生疫情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省级重点预防区划定为重点保护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该区域内建立和完善基层监测网络,按相关规定查处非法收购、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等行为,严防疫情传入。

  (二)重点除治区。将发病面积小、危害程度轻、疫点相对孤立的发生区域以及已经发生疫情的“四边区域”(公路边、铁路边、河边、山边)、省级以上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中的核心景区,划定为重点除治区。对发病面积小、危害程度轻、疫点相对孤立的发生区域,当地应组织专业人员在彻底清除疫点及周边一定范围的所有松科植物后,对周边松树采取打孔注药的防治措施,确保彻底根除疫情。对已经发生疫情的“四边区域”和省级以上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中的核心景区,及时清理病死松树,进行阔叶林改造。

  (三)一般防治区。其余地区划为一般防治区。对松林资源丰富、疫情传播风险大的地区,当地应及时组织清理病死松树。对受害多年且已演替为阔叶林为主的山林,实施山场封锁;对疫情严重、全面清理病死松树难度大的疫点,在实施检疫封锁的同时,由外向内逐步实施林相更新改造,压缩发生区域范围。

  二、严格管理措施

  (一)严格疫木监管。省重大林业疫情防控办公室要及时发布乡镇级疫情信息,对发生疫情的乡镇(街道)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疫区管理制度。乡镇(街道)政府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山场检疫封锁制度和除治过程疫木监管制度,防止疫木流出疫区。疫区内按规定只能开展松树防治性采伐,所有采伐的松木包括森林抚育、林相更新改造采伐的松木,全部按疫木管理。

  (二)严格疫木利用。乡镇(街道)政府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疫木定点安全利用制度,疫木运出采伐山场进行安全利用的须有专人监管;不能实施安全利用的疫木,应就地除害或者烧毁。

  (三)适时解除疫情。经除治连续3年均没有发生松材线虫病或疫区内所有疫情发生小班已没有松科植物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申请撤销疫区。

  三、强化监测预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疫情监测队伍,推行疫情监测网格化管理,切实做到疫情早发现、早处置。发现不明原因的枯死松树,要立即取样检测,迅速排除或确定疫情。全面落实松材线虫病春秋两季疫情普查制度,落实监测责任,把对枯死松树的调查、上报工作列入村级护林员职责。未发生疫情的地区,要加强疫情日常监测,实行疫情按月逐级报告制度,确保及时发现疫情。加强对木材加工企业的检疫监管,建立和完善检疫备案制度。调入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有关市县要报请省政府批准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

  四、简化审批程序

  (一)简化枯死松树清理采伐审批程序。“十三五”期间,在各地(嘉兴市、舟山市除外)开展松材线虫病枯死松树采伐管理试点。林木所有者逾期不申请办理枯死松树采伐许可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凭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的身份证明材料、依法制定的松材线虫病除治方案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内,已清理枯死松树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蓄积量的,采伐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林木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发证机关提出追加采伐蓄积量的书面申请;发证机关经审查核实,对其超过原定蓄积量25%(包括依法规定的10%误差)以内的部分可予以追加;变更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蓄积量,应在当地本年度或下一年度森林采伐限额中抵扣。危害程度较轻的县(市、区)的零星枯死松树,可由疫情所在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及时清除,清除之日起30日内,将清理采伐枯死松树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抵扣本年度或下一年度的森林采伐限额。

  (二)简化疫木安全利用审批环节。因应急处置疫木需要,省林业厅公布的符合疫木除害处理标准要求的企业可临时开展疫木除害处理。

  (三)简化采购管理流程。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病死松树清理作业、专用药剂药械等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进行,确保疫情除治工作及时开展。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推进落实机制,按照科学防治、强化监管、分类施策、突出重点的思路,全面部署和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县级政府要组织编制本地区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明确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防治措施和责任,每年4月底向省重大林业疫情防控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情况。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推动松材线虫病防治示范乡镇(街道)建设,全面提升全省疫情防治工作的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因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疫情严重扩散蔓延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8日

附件: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浙江广电集团,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杭州铁路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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