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人行:
丽水是浙江的重点林区,也是“九山半水半分田”的典型山区,进一步加快我市林业产业化重点企业(包括林产品加工企业、林副产品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推进林业产业化经营,提高林业竞争力,对“兴林富民”影响重大。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林业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林业产业化重点企业的条件和确认
(一)市级林业产业化重点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其林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70%以上,科技含量高、研发能力强,在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2、林副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一般要求5000万元以上(市场中林产品交易占总交易量的80%以上),市场联结基地一般在5000亩以上,带动农户在3000户以上,配套服务设施完善,交易环境良好,交易秩序规范。
3、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会)员数在100个(户)以上,年经营服务总收入1000万元以上,为社(会)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实行二次分配。
4、信用状况良好,其在金融机构中无不良信用记录,银行或综合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二)报批程序。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局提出申请,各县(市、区)林业局会同财政、人行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产业协会意见后,上报市林业局组织评审认定,并由市林业局、市财政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等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价,优保劣汰。
二、林业产业化重点企业的扶持政策
林业产业化重点企业享受省、市已出台的有关扶持政策,并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扶持:
(一)奖励。对经确认的市级林业产业化重点企业予以授牌,颁发证书。
(二)资金扶持。充分发挥产业化、贴息等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重点向林业产业化重点企业倾斜。市财政、林业每年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对市级林业产业化重点企业的扶持。各县(市、区)也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扶持林业产业化重点企业。
(三)用地优惠。林业产业化重点企业从事种植业等所需的林地,可直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或承包,并到林业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临时性生产用房的林地审批,可按临时性林地审批程序办理手续,但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
(四)金融服务。各级金融部门要大力支持林业产业化经营,要把扶持林业产业化重点企业作为金融支持林业产业化发展的重点。要加大信贷扶持力度,依据其资信、规模、产品和生产经营周期等基本情况,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和贷款期限,在风险可控的前提,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努力满足林业产业化重点企业的林副产品收购资金和正常经营运转需要。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方法,允许林业产业化重点企业以自有不动产、动产以及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抵押贷款,重点组织开展林权证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林业等部门要做好权证确认和相关服务工作。
(五)新产品研发。林业产业化重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标准化生产与基地建设。鼓励林业产业化重点企业制定原料生产、加工、产品质量系列标准,实行标准化生产。支持林业产业化重点企业建立原料林或优势林产品生产基地,对企业的原料林基地建设,优先安排贴息贷款和采伐计划,对获得省、市级森林食品及基地的予以奖励。
(七)开通绿色通道。经公布确定的市级林业产业化重点企业生产、经营的森林食品货运车辆(不含空车),凭《绿色通行证》及通行单据,可免费通行市内的收费公路,包括桥梁、隧道。具体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三、林业产业化重点企业可享受的优惠待遇
(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项目、品牌等的申报及参加各类先进的评选。
(二)企业到林业等部门窗口办证、办事,优先办理。企业可以要求林业等部门就有关问题进行现场办公、现场处理、现场协调、特事特办。
(三)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发生违反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除重大、情节恶劣案件外,一般以教育为主,从轻处理。
(四)严禁各级林业部门对企业进行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非上级统一部署,原则上各县(市、区)林业局例行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五)在市级林业产业化重点企业中,开展“丽水市十佳林业企业”、“丽水市林产品十大品牌”评选活动。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六)对入选市级林业产业化重点企业的将列入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备选。
(七)对入选市级及以上林业产业化重点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信贷资金,贷款利率给予适当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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