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森林资源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充分调动乡镇村级护林防火巡查员工作积极性,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村级护林防火巡查员。(以下简称护林员)
二、护林员的设立
(一)护林员聘用条件:
1、热爱林业,具有一定的林业专业知识,熟悉责任区范围及周边山区地形、林情,事业心强,敢于负责,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2、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有一定文化知识;
3、护林员选聘实行就近就地原则,聘用的护林员必须常住在管护区。严格控制村干部担任护林员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且择优选聘的村干部必须是长住在管护责任区责任心较强的务农人员;
4、没有盗伐、滥伐、毁林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护林员:
(1)常住在外地的人员;
(2)经常外出务工或经商人员;
(3)上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护林员;
(4)上一年度考核管护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火灾两次以上或森林受害面积在200亩以上等符合考核办法解聘除名条件的护林员。
(二)护林员的聘用程序:
护林员采取自愿报名,民主推荐,年终考核,择优录用,由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复核批准,对上报不具备聘用护林员条件的,一律清退补报。若使用中发现不具备聘用条件的,则扣除该护林员补助资金。经批准的护林员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其签订管护合同,护林人员原身份不变。护林员聘用期限为一年,聘用期为当年12月1日至次年的11月30日,工作称职的可以续聘。
(三)护林员的配备
县补助护林员人数采用行政村数和面积相结合分配护林员的办法,原则上每个行政村配备一名护林员,面积较大的村,结合森林资源情况、生态区位重要性,自然村分布状况、管护难度等适当增加护林员,县护林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年2200元标准核定。各乡镇要按照县核定护林员人数和补助资金,结合本地森林资源特点,生态区位重要性和管护难度等配备各村护林员,根据不同情况划定各管护责任区和具体管护报酬,本着就地就近原则聘用护林员。
三、护林员主要职责
护林员负责本责任区范围内巡山护林,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向群众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林业政策,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护林防火、防病虫害、防乱伐盗伐林木和保护重点公益林的意识;
(二)在管护责任区进行日常巡护,每天做好巡山记录;
(三)对进山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建立进山人员登记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人员进山,收缴进山人员的火柴、打火机、香烟等引火工具,杜绝明火上山,发现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等行为应立即制止;一旦发现或发生森林火情,要在第一时间报告乡镇政府和县防火办,并及时组织补救;
(四)监督辖区内林木凭证采伐、预防、发现和阻止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发生,如阻止无效或案件重大的,应及时报告乡镇政府和林业部门;
(五)发现森林病虫害或可疑病死木、枯死木,应及时报告乡镇林业站;
(六)定期(每月至少一次)向乡镇政府报告管护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案件的处理和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
(七)服从当地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部门的指挥和调度,随时保持通讯畅通;
(八)协助做好营林生产和管护合同规定的其他林业工作。
四、护林员管护补助经费的拨付
县补助管护经费按每人每年2200元标准确定。补助经费按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复核批准名额拨付。补助经费分二次拨付,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按人均各拨付1100元。
五、护林员的考核及奖惩
护林员实行乡镇考核管理,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护林员考核实施细则,落实监管人员和监管责任,加强对护林员的监管。严格考核制度,实行动态化管理,对护林员实行经常性检查与突击核查,年终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对不履行职责不称职的护林员和由于各种原因搬离管护区的护林员,一经发现,坚决进行调整,并不得重新聘用。对完成任务较好的,年终给予奖励;对达不到管护标准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后果严重的解除聘用合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实行不定期督查。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各乡镇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明确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和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全年(雨天除外)实行全天候在岗在位。
(二)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及时发现和制止割柴、葬坟和违法采石、挖土(沙)等一切有损于公益林建设的事件发生。
(三)乡镇护林员要配备必需的装备,做到一遇火情就及时报警,及时扑救。
(四)奖惩措施
1、先进奖励
对认真履行职责,进山人员登记台帐清楚,全年出勤率达100%(雨天除外),无森林火灾发生和林木盗(滥)伐现象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发生,成绩显著的乡镇护林员,考核为合格,管护费全额发放,并参与先进护林员的评比。
2、考核处罚
凡发生以下问题或事故的,建议乡镇政府对护林员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并取消评先进资格:
(1)在规定巡查时间内,被查到一次不到位或未穿巡查服装的;
(2)管护区域内发生一次火警;
(3)凡发生森林火灾的,按面积给予不同的经济处罚;
(4)管护区域内发生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野生植物、滥挖林地事件,发生森林病虫害不上报,处理一般性违规事件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处理结果,管护区域内发生割柴、葬坟和采石、挖土(沙)等违规问题的;
(5)漏报、瞒报森林案件,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森林案件的。
3、解聘除名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建议乡镇政府予以及时解聘除名,并在解聘除名后停发工资,若乡镇不及时解聘的,县里将停拨相应的补助经费。
(1)身体健康状况不能胜任护林工作的;
(2)经常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和搬离管护责任区的;
(3)在规定巡查时间内,被查到二次以上不到位的;
(4)管护区域内发生森林火灾,面积在200亩以上或重伤二人、死一人之一的;
(5)一年中管护区域内发生森林火灾两次(含两次)以上;
(6)一年中管护区域内发生各种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7)一年中管护区域内发生漏报、瞒报一次(含一次)以上,被林业公安部门刑事立案查处森林案件的;
(8)县、乡镇两级主管部门检查考核时发现其不称职的;
(9)违规事件查处过程中,有明显包庇肇事者和掩盖事实真相的。
六、为了鼓励护林员积极做好森林管护工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护林人员进行先进评比和表彰。对于工作突出的乡镇护林员,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七、各核算单位和报帐单位不得利用下拨补助资金时扣还各种借款,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对护林员扣发的资金,必须用于护林防火工作支出,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村干部的福利报酬。
八、县林业局、县财政局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发放的部门和单位,视情节轻重扣减、停拨或取消补助资金,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九、国有林场护林员考核参照本考核办法执行,年终考核由各场负责,并将考核结果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林业局。
十、各乡镇必须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各护林员考核结果和下一年度新选聘、续聘的护林员审批表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2007年护林员审批表请予11月5日前上报。
十一、本考核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考核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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