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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田县委办公室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消防安全岗位职责规定》《青田县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青田县公安消防大队    作者:    责任编辑:吴升上    发布时间:2017-02-08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现将《青田县消防安全岗位职责规定》《青田县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田县委办公室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0日

  

  

  青田县消防安全岗位职责规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40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4〕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青田县实际,现就我县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岗位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级党政负责人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县委书记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1.依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与县长同为青田县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配强各级消防安全领导力量;建立严格的消防安全督查、问责机制;将消防等安全工作考核结果作为乡镇(街道)、部门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形成四套班子齐抓共管、部门联动的消防工作良好格局。

  3.每年至少一次主持召开县委常委工作会议,听取我县消防安全工作汇报,研究重大消防安全工作。

  4.每年至少一次带队检查调研消防安全工作。

  5.辖区内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火灾事故时,应及时赶到现场,组织指挥抢救,指导做好善后工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追究事故责任,组织研究对策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和处置情况。

  (二)县长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1.依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与县委书记同为青田县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加强消防工作领导,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3.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每年至少一次研究消防工作,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解决消防工作的具体问题。

  4.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指导编制和实施本县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急需经费,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和消防装备建设。

  5.督促抓好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等消防监管力量的实体化运作;

  6.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督查、问责机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7.每年至少一次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导或调研活动;

  8.辖区内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火灾事故时,应及时赶到现场,组织指挥抢救,指导做好善后工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追究事故责任,组织研究对策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和处置情况。

  (三)县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执行本级党委有关消防工作的决议和决定,协助县委书记做好消防工作。

  2.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平安建设重点内容,及时督促各地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督促政法系统推进消防法制建设,调查研究消防工作。

  (四)分管消防副县长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1.分管副县长是全县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协助县长抓好各项消防工作的落实。

  2.每季度组织召开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例会或消防工作会议,分析研判全县消防安全形势,提出消防安全工作目标, 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部署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3.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和实施我县城乡消防规划,督促有关单位加大消防投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强化消防队伍和消防装备建设。

  4.督促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指导制订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并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及其行业系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定期组织监督抽查。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监管责任与主体责任同步到位。

  5.定期研究消防工作有关重大事项,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指导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组织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督促如期整改。

  6.督促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7.在重要活动、重大节日或火灾多发时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并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8.辖区内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火灾事故时,应及时赶到现场,组织指挥抢救,指导做好善后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处置情况。

  (五)分管安全生产副县长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1.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消防安全整治活动,切实加强该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2.定期听取安全生产领域消防安全工作汇报,检查安全生产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3.安全生产领域发生重伤、亡人火灾事故或影响较大的火灾事故时,要及时赶到现场,协助开展救援,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及处置情况。

  (六)其他分管条线县领导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1.其他分管条线县领导对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2.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具体负责贯彻执行消防安全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并负责督促实施。

  3.督促、检查分管工作范围内有关部门按规定建立或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将消防安全纳入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目标管理,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单位和场所,定期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4.组织制定分管工作范围内网格化工作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相关人员的消防工作责任区域,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5.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时,协调做好火灾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和处置情况。

  (七)乡镇(街道)书记、镇长(办事处主任)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1.依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乡镇(街道)书记、镇长(办事处主任)是本辖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每半年组织召开辖区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消防安全工作,研究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指导村(居)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教育、培训工作。确保监管责任与主体责任同步到位,确保责任制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3.督促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建设,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村(居)消防工作室,配备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员,并实行实体化运作。

  4.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的保障经费,按要求组建辖区专职消防队伍、村居志愿消防队,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落实消防工作人员相关待遇。

  5.组织实施辖区消防规划,加大消防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强消防安全基础设施维护管理。

  6.根据辖区实际,部署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加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系统、居住出租房、“三合一”建筑等火灾易发领域和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研究处理或上报重大火灾隐患,及时落实必要的监控防护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7.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广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

  8.辖区内发生人员伤亡或影响较大的的火灾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负责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处置情况。

  9.按规定由乡镇(街道)负责调查的火灾事故,应启动问责程序,调查相关人员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八)分管消防安全乡镇(街道)领导工作职责

  1.乡镇(街道)分管消防领导是本辖区消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协助书记、镇长(主任)负责消防安全日常工作。

  2.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健全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明确职责,每月组织召开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例会或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提出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部署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3.加强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社区消防工作室、村级志愿消防队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工作量化绩效考评机制。

  4.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机制,明确乡镇(街道)干部的消防工作网格化责任,确保完成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目标任务。

  5.针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辖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系统、居住出租房、“三合一”建筑等火灾易发领域和场所实施常态化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6.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整改机制,对辖区内存在的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确保安全。

  7.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或者存在较为严重火灾隐患且一时难以整改的场所,开展联合执法,同时通过媒体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8.在重要活动、重大节日或火灾多发时期,组织综治、安监、公安、工商等基层单位开展联合检查,加强火灾防范措施。

  9.负责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10.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切实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11.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施救,负责组织或协助相关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及处置情况。

  (九)分管安全生产乡镇(街道)领导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1.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消防安全整治活动,切实加强该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2.定期听取安全生产领域消防安全工作汇报,检查该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3.安全生产领域发生重伤亡人火灾事故或影响较大的火灾事故时,要及时赶到现场,协助开展救援、事故调查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及处置情况。

  (十)其他分管条线乡镇(街道)领导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1.乡镇(街道)其他分管条线领导对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2.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各分管线消防安全制度,抓好工作落实。结合工作特点和实际,研究制定分管工作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计划、措施,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使消防工作与其分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3.定期听取分管线的消防安全工作汇报,检查、监督消防安全工作,针对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分管线范围消防安全中的重大问题。

  4.及时核查研究解决或上报重大火灾隐患,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严格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5.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赶到现场,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处置情况。

  二、基层网格员(含乡镇(街道)机关干部、村(居)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等)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排查,及时做好台帐更新备案,落实监管责任。

  (二)责令房屋租赁双方向村居委员会提出租赁申报,并签订租赁双方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租赁双方主体责任。

  (三)及时上报各类台帐资料和消防安全隐患、违章建筑、无证照经营及房屋租赁双方主体责任等情况。

  (四)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及房屋租赁双方主体责任不落实,口头告知并督促整改,以及改后复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及时上报;再由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整治。

  (五)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三、县级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部门共同职责

  1.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负有总责。定期听取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情况汇报,督促实施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行业、本系统工作内容,实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评。

  2.部门各分管业务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是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在各自职责范围的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

  3.部门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应协助部门主要负责人,协调部门各科所队抓好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每年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会议,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部署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每年年底对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考评。

  4.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定一名消防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有关消防工作的信息报送和联络沟通。

  5.督促内部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认真履行审批职责。

  6.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相关社会单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7.督促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切实履行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8.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等“四个能力”。

  9.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二)县委组织部

  把消防工作纳入干部任职考核内容,并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三)县委宣传部

  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大力宣传推广全民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督促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将普及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知识纳入重要宣传内容,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引导新闻舆论导向,加强消防舆情监控,对涉及消防舆情,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正面引导,并妥善处理。运用媒体监督手段,及时曝光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场所,督促管理部门和业主落实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

  (四)县纪委(监察局)

  负责监督检查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岗位职责情况,调查处理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等行为,对有关负责人依法作出行政处分或提出给予行政处分建议。

  (五)县综治办

  把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评范围, 定期开展考评。依托综治网格化系统,明确消防工作责任。

  (六)县农办

  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做到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协助制定农村防火安全公约,配合开展农村消防宣传工作。将农家乐的消防安全纳入管理,督促农家乐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七)县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协助做好重大项目前期消防工作和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公安消防部门装备和设施建设政府投资计划安排。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将消防相关要求纳入核准内容,确保消防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做到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八)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

  负责商贸流通、餐饮服务行业和本级直属工业企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本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督促商贸流通、餐饮服务行业和本级直属工业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九)县教育局

  负责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和各类已审批教育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本系统特点,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对报批的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和各类培训机构的消防审批情况进行核查;负责将消防教育列入安全教育年度计划,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课程;督促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和各类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确保中小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火灾疏散逃生演练,每学期安排不少于4个课时的消防知识教育课程、每月要至少刊播一次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常识。

  (十)县科学技术局

  负责会同公安等部门进行消防科技计划、项目的编制和实施,组织开展消防科技研究开发和有关科技项目的实施,评定消防科技新成果、新产品并推广运用;将消防科技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纳入科普内容。

  (十一)县统战部(民宗局)

  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结合宗教活动场所特点对全县宗教教职团体和教职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督促指导力度,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十二)县公安局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对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认真履行法定工作职责,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消防宣传教育水平、社会管理创新水平等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建立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机制,规范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根据职责权限,对发现的消防隐患监督落实整改,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属于公安执法权限以外的消防安全问题,要及时函告相关部门。严格实施《全县公安机关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加强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培训,提高派出所消防工作在公安工作中的考核比重。落实协同调查火灾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质量。

  (十三)县民政局

  负责福利机构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本系统特点,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其他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对在灭火抢险救援中牺牲或致残人员做好褒扬抚恤工作。

  (十四)县司法局

  负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公证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本系统特点,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教育内容,做好消防法律服务工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官兵提供法律援助。

  (十五)县财政局

  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国家现行财政体制和消防部队管理体制,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地方消防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消防事业发展;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保消防经费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逐年增加;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对本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十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将消防知识纳入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培训内容;负责将消防知识纳入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等机构的教学培训内容;组织对有消防职业技能鉴定需求人员进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

  (十七)县国土资源局

  加强对涉及消防安全建设用地的审查、审批工作和对国土资源使用的监督,依法查处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及城乡违法用地建设行为等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同时加大对存在消防隐患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在土地审批、用地指标方面要将全县消防规划内容作为依据并做好土地征用工作。

  (十八)县环境保护局

  要积极参与大型灭火演练和灾害事故处置,尤其是突发环境应急事故处置。

  (十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根据城乡总体规划配合相关部门编制修订消防专项规划,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审查,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落实已批准实施的消防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对消防专项规划实施监督和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违法建设工程;按照消防专项规划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易燃易爆企业,改善城镇消防安全条件;预留消防站建设用地;将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列入规划编制计划,并列入规划预算。负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按照本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确保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推进;已有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制定计划逐步予以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按规定对公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进行维护管理,设置醒目标志,并保持完好;及时将城市道路占用、开挖审批情况通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给予施工许可;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法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建设过程中的消防违法行为;积极研究施工工地火灾防范措施,加强施工工地监督管理,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纳入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内容并督促施工单位抓好落实,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依法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灾防范服务职责;规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负责所属公房火灾隐患的排查,开展定期检查和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负责城镇燃气火灾隐患排查;负责对建设工程或商铺擅自加层和搭建阁楼违法行为和建设工程改变使用性质增加火灾危险性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严格人行道停车泊位及户外广告审批,在行政许可时要充分考虑申请项目是否会占用消防车道和影响防火、逃生、灭火救援以及造成火灾加速蔓延;依法拆除占用消防通道、防火间距、消防登高操作场的违章建(构)筑物,拆除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非法广告,清理占用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经营的个体摊贩。结合本系统、本行业特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并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相关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二十)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出租汽车、汽车租赁、运输服务)、机动车维修业和综合性能检测,从业驾驶员培训等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特点,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并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汽车驾驶员等相关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严格开展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车辆及运输单位的资质审查。

  (二十一)县水利局

  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农村水电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并制定实施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和疏散预案。指导监督水利系统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水利工程消防安全安排部署,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统筹考虑人畜饮水和消防给水。组建由消防部门特勤人员和水利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专业队伍,配备必要的冲锋舟、救生投掷器、救生衣、打捞潜水服等专业装备。

  (二十二)县林业局

  负责林业单位、竹木制品加工行业和全县森林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联合做好“森消合一”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指导督促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开展防火、灭火工作。

  (二十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

  负责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群艺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特点,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严格管辖分工内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影放映场所和营业性演出等事项的审批,对于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申请事项,不得予以许可。

  (二十四)县卫计局

  负责医疗卫生系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结合医疗行业特点对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参与各类灾害事故卫生医疗救护工作,结合本行业的职能和特点,参与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按职责分工做好火灾扑救、应急疏散和大型灭火演练等相关工作。

  (二十五)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矿井地下部分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重要内容,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将消防安全纳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考核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对本县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情况进行排查统计,通报有关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逐一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做好灭火救援有关工作。

  (二十六)县旅游委员会

  负责旅游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本行业特点,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并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相关岗位培训及年度考核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严格旅游饭店和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于非消防合法投入使用的旅游饭店和旅游景区不得评为星级旅游饭店和A级旅游景区,对星级旅游饭店和A级旅游景区,未按期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或未依法办理消防安全手续的取消其星级或A级资格。

  (二十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市场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把好市场主体消防安全关,对依法由消防部门前置审批的行业,未经消防审批,不得核发有关单位、场所的营业执照;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排查有关单位、场所的火灾隐患;对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负责生产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工作,管理、指导消防产品生产企业依照产品标准组织实施生产,控制产品质量;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二十八)县人防办

  负责对公共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管,排查消防安全隐患;负责全县的公共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结合人防工程特点有针对性的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经消防审批合格的人防工程不得办理使用管理证。

  (二十九)县总工会

  指导开展职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维护职工消防安全权益,参与有关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职工参加消防安全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组织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十)团县委

  会同乡镇(街道)将电子商务群体的消防安全纳入管理,加强对共青团员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参加消防宣传公益活动。协同做好全县消防志愿者招募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三十一)县妇联

  负责组织消防宣传公益活动,加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消防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会同乡镇(街道)将来料加工行业的消防安全纳入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来料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加强对来料加工点和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三十二)县气象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御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施施工、竣工验收行政许可的源头管理,加强防雷法律、法规、规章及雷电防御安全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防雷重点单位防雷装置的年度安全检测,开展雷电预测、预警及雷击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雷击引发的火灾事故发生。

  (三十三)县广播电视台

  负责公益性的消防安全宣传、火灾隐患曝光等工作。

  (三十四)县供电局

  负责保障重要建筑、场馆、设施、项目的消防用电;监督管理城乡供电设施的用电安全;定期对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电气线路;加强用电管理,开展用电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电气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电气火灾隐患的整改;对用电单位和个人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供电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必要时可以依法中止供电;参与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电力保障;参与大型灭火演练,保障日常消防调度指挥用电;发生火灾时,及时截断有关供电线路,确保消防部队灭火救援的安全;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十五)县电信、移动、联通

  通信各单位系统负责消防通信设施的规划、布点、建设,保障火警电话和其他消防通信线路的畅通有效,优先传递火情信息。

  (三十六)县水务公司

  负责落实受市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公共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保障有关市政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三十七)县消防大队

  承担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县有关工作部署,研究提出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究分析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火灾隐患,向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组织落实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议定的事项,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认真执行;组织相关部门考评消防安全工作,编发消防工作动态信息;定期组织召开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成员会议,落实有关事项;办理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对消防工作的综合监管,依法履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工作职责,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做好灭火救援各项准备。

  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配备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员,并实行实体化运作。落实消防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排查并整治本地区“九小”场所(小商场超市、小学校幼儿园、小医院、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来料加工场所、农家乐、居住出租房、“三合一”企业等火灾易发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或存在较严重火灾隐患且一时难以整改的场所,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二)依法组织编制并实施消防规划、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三)建立社会消防组织,设有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要负起管理职责,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切实发挥作用;要在人员密集的村居配置小型的消防设施、器材,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所辖村(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按照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协助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排摸、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工作。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生产经营性场所等的所有者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生产经营性场所租赁方要履行消防安全的主要责任。

  (三)多产权多业主建筑要建立联合主体、联管联防的责任分解制度,明确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的消防管理职责,做到主体责任清晰。

  (四)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五)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尽可能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各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严格落实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消防安全状况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七)要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真正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

  七、房屋租赁双方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房屋租赁双方必须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房屋出租方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1.出租房的户(房)主在申请房屋租赁登记时应当向所在的村(居)委员会、社区、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提交出租房消防安全资料,并提交负责抓好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的承诺书。

  2.严禁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或违章建筑用于出租,已经出租的必须立即进行整改。

  3.出租时应当按照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合理控制同一套(间)居住房屋内的承租人数,避免和减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并报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村居备案。

  4.出租方应当按照要求配置和完善相关消防设施,指导承租方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出租方应当对出租房进行维修管理,保证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承租方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

  6.出租房发生火灾时,应当组织人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二)房屋承租方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1.承租方应当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出租方的消防安全管理。

  2.每个房间应当确定一名承租人员作为消防安全员,协助户(房)主做好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做好消防知识宣传普及,确保居住人员知晓逃生知识。

  3.承租后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和擅自转租。确需转租的,应当征得户(房)主的同意,并重新向公安派出所或村居申报登记、备案等手续,明确各方的职责。

  4.应当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若发现属于出租方责任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出租方报告,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5.对配置的消防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完整有效。

  6.发生火灾时,应当组织人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7.其他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八、责任追究

  各乡镇(街道)、各职能部门和对负有主体责任的生产经营负责人、管理人员、员工、房屋租赁双方等未依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发生伤亡或影响较大火灾事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青田县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明确党委、政府、部门、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在相关检查、整治活动中负有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主体责任、监管责任主体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出租房主等社会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消防安全自我管理,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当监督以上社会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依法依规查处各类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四条 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个人应承担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第三章 函告制度

  第五条 函告制度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落实。

  第六条 函告的对象为各乡镇(街道)及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 函告的形式包括建议函和督办函。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向乡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送达建议函。

  (一)根据阶段性火灾数据分析研判,区域、行业发生火灾频率较高的;

  (二)根据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数据分析研判,区域、行业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

  (三)重大节假日、重点活动和重要会议等需要部署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

  (四)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发出建议函后,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加强跟踪问效,乡镇(街道)或相关部门未采取措施加强对本区域、行业消防工作监管的,要适时形成专题报告,提请县政府对相关区域、行业实施专项消防安全整治或挂牌督办。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向乡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送达督办函。

  (一)上级消防工作部署或重要会议、重要文件明确规定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未落实的;

  (二)上级重要批示,涉及某地、某部门需要查办落实的;

  (三)对重大火灾隐患督改不力,或到期后逾期未整改的;

  (四)发生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火灾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火灾防控的;

  (五)督查过程中发现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未立即整改或处理的;

  (六)某一区域、行业连续发生火灾,未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的;

  (七)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应当自接到督办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对有特殊要求,需特事特办的,要及时反馈办理结果;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督办时间的,要及时向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第四章 约谈制度

  第十二条 约谈制度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约谈小组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组长,抽调监察局、公安局、安监局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被约谈对象为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约谈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一)辖区或行业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二)辖区或行业发生2次以上(含2次)有人员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

  (三)突破县政府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

  (四)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约谈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

  (一)未按时完成消防安全工作专项任务的;

  (二)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推进不力的;

  (三)督办事项到期未整改的;

  (四)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约谈后,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承诺再次发生火灾事故的,将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被约谈人启动问责程序,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被约谈人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被约谈人无故不接受约谈的,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并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考核。

  第五章 督查制度

  第十九条 督查制度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政府办公室具体落实。抽调督查室、监察局、安监局、公安局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条 督查组每半年开展督查不少于1次,具体时间视情而定。

  第二十一条 督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政府属地管理、行业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单位自主负责的责任体系。

  (二)是否按要求建立“五位一体”的基层消防管理组织体系,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网格化排查。

  (三)是否开展常态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四)是否落实上级有关要求,全力抓好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五)是否实施区域性、行业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采取有效措施,按时推进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六)是否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第二十二条 督查结果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可以适当方式对其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落实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问责追究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由县委、县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事后追责。

  (一)对党委、政府消防安全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在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的;

  (三)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导致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或发生生产经营性亡人、重伤5人以上、直接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情况之一的一般火灾事故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日常管理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非因个人主观原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予处分:

  (一)因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等性质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致使安全监管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的,致使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的;

  (三)因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因企业生产工艺过程和装备的复杂性、多样性、封闭性,现场检查时相关隐患难以发现和督查的;

  (五)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已经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

  (六)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因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指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生产或者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的;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议,并已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的;

  (九)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问责追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问责追究情形,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报县委、县政府批准;

  (二)问责调查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直接组织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形成调查报告,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四)县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批复,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调查发现有失职、渎职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实行责任跟踪追究制度,已调离岗位的责任人员在任职期间有责任追究情形的,应当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挂职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青田县委办公室         2016年8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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