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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2016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

发布时间:2017-11-27    文章来源:青田县审计局     文字大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青田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6年12月6日至2017年2月20日,对青田县2016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了跟踪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情况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情况。

  2016年青田县城镇保障安居工程实施棚户区改造3.67万平方米,保障棚户区居民家庭330户,改造方式全部为实物安置;通过发放租赁补贴、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等方式,保障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340户,其中:新增发放租赁补贴22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230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88户。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016年浙江省下达青田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任务330套,新增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任务20户。2016青田县上报开工任务330套(滨园底宅山住宅小区),新增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任务22户。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收支情况。

  2016年青田县财政共筹集和安排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3706.9058万元,其中:上级补助收入1854.1万元、本级一般预算安排36.66万元,土地出让金收入安排1302.2642万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513.8816万元,另有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收入79.42万元(已上缴财政非税收入待清算户);2016年支出3823.3942万元,其中上级补助支出504.5万元,本级预算支出3318.8942万元(其中3271.85万元暂借给青田县住房保障中心用于高湾三期政府回购保障房建设资金,待经济适用房分配回收资金后再归还财政);2015年末累计结余2719.4331万元,2016年末累计结存2602.9447万元(其中财政专户结余2462.4447万元,农财专户结存142.5万元)。

  (四)农村危房改造情况。

  2016年上级下达农村危房改造任务330户,实际完成保障农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330户,验收27户; 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中央补助142.5万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2016年,青田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政策,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各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在改善困难群众居住条件、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美丽农村建设、拉动投资和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住房保障制度逐步健全,覆盖范围不断扩大。

  青田县实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通过统筹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整合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渠道、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进一步完善了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了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2014 年青田县出台了《青田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田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青田县公共租赁管理办法》,将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学生纳入保障范围,人群覆盖范围不断扩大。

  (二)通过配建方式,规避项目建设管理风险。

  青田县保障房建设、棚户区安置房建设采用配建方式。从项目立项至竣工均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政府仅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价格,建成后直接由住户回购,政府部门不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回避了建设管理风险,同时在房地产项目中配建保障房基础设施完善,地理位置优越,提高了宜居性。

  但审计发现,青田县在保障性住房工程分配和后续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申报、管理、分配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今后应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规范。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和筹集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住房保障基建专户部分资金从单位经费账户列支。

  青田县住房保障中心住房已按规定对保障专项资金单独建账,但住房保障基建专户部分资金从该单位经费账户支出,造成专户资金未能清晰反映收支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第十一条“……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规定。建议主管部门加强基建专户资金的核算管理,不应与单位经费账户混淆。

  2.保障房租金补贴42.2万未按时发放。

  审计发现截至2016年12月25日,青田县住房保障中心尚未发放2016年度保障房租金补贴租金补贴42.2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二)严格租售管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季度及时发放,确保当年12月25日之前全部发放到位……”的规定。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查,按时发放租金补贴。该问题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期间已进行整改。

  (二)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1.1名廉租补贴对象县城有房。

  审计调查发现廉租补贴对象陈秀琴的配偶柳青华有一套位于青田县鹤城镇花园降25号的房产,面积为38.63平米。

  该对象违反了青田县住房保障中心《关于2016年青田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有关事项的通告》中对承租对象的条件要求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无自有住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县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县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主管部门应加强资格审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该问题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期间已进行整改。

  2.4名保障对象名下有小车。审计抽查发现潘晓斌等4户保障对象名下有小车。

  以上人员违反了青田县住房保障中心“关于2016年青田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有关事项的通告”中对承租对象的条件要求:“城镇低收入家庭上年度人均总收入低于22032元、城镇无房居民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上年度人均总收入低于45000元。”上述人员为个体工商户且名下有小车登记,审计认为家庭年收入与要求不符,建议主管部门根据《青田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及时作出维持、变更或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同时说明理由。”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核实并及时清退,让真正符合条件的人群入住。该问题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期间已进行整改。

  3.6户公共租赁房租后闲置。

  审计抽查公共租赁房用电信息,发现6户(倪焕平、夏亦灵、赵军、周爱琴、王永华、陈建迈,其中王永华、陈建迈在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中已查出房屋空置并要求清退)连续6个月以上电量为0,根据用电情况,审计认为该6户公共租赁房存在空置现象。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和统计局联合发文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五章第二十五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应当退回廉租住房……”的规定。建议主管部门加强跟踪检查,对无正当理由且确定不入住的保障户应取消资格。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已要求王永华、赵军、倪焕平进行了清退,其他3户已书面说明理由并已搬入。

  (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和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1.安置房建设滞后,拆迁户未能及时安置。

  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指出青田县棚户区拆迁项目太鹤公园入口安置房(原教育局区块)迟迟未能开工建设,2011年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县房屋征收办共支付了临时安置费331.47万元,其中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支付255.27万元(根据拆迁协议约定超过三年未安置须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截止至2016年底止,拆迁安置房项目尚未开工建设,房屋征收办公室仍需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费。2016年支付了临时安置费157.16万元。截止2016年底,该项目共支付临时安置费488.63万元。

  此行为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五、加强组织领导(一)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要明确具体工作责任和措施,扎实做好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工作,特别是要依法依规安置补偿,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的规定。建议相关部门明确工作责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

  2. 保障房配套工程违反合同规定提前支付工程预付款146.8622万元。

  青田县高湾至金三角污水处理厂污水主干管工程于2016年4月25日办理施工许可证,但青田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已支付给施工单位丽水竣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预付款146.8622万元。

  该行为违反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合同价的10%。预付款支付期限: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毕、项目部组件完成、人员、机械到位,正式开工后预付合同价的10%。”青田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工程款支付程序。

  (四)农村危房改造方面存在的问题。

  1. 工程验收不及时,造成资金拨付延迟。

  截止2016年12月底,2016年危旧房改造指标数330户,验收27户,资金滞留在县财政农财专户。

  上述行为违反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4〕76号)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及时组织验收……”的规定。建议相关部门对已竣工的危房改造项目及时进行验收并拨付资金。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已加快验收,并已对2015年危旧房改造资金进行拨付,拨付资金395.315万元,共计227户。

  2. 8户补助对象重复申报危旧房补贴。

  审计调查发现2016年危旧房补助对象中有28户曾经享受过危旧房改造资金,其中20户为2013年以前补助,8户为2013年(含)以后补助。

  2016年12月20日,县府办召集建设局、财政局、民政局、县农办、国土资源局、审计局、残联、指挥部、危旧房指挥部等单位负责人召开青田县农村危旧房改造暨旧村改造工作指挥部联席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考虑实际需要,同意2013年之前因修缮享受过补助且符合目前救助政策农户的二次修缮或新建可以给予再次救助,但累计相加的补助额不能超过最新的最高补助标准;2013年之后(含)享受过中央下达补助资金的农户不能再次享受该项政策。”

  根据上述会议纪要精神,2013年(含)以后已享受过补助的8户农户不应重复申报资金补助。

  主管部门应加强受助户资格审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已对该8户取消资格。

  3. 5户补助对象超范围申报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审计通过数据比对核实发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中,金洁、徐耀光、项益平、刘正龙等4人除改造的老房子外在县城或丽水市区拥有房产(金洁、刘正龙同时拥有小车)。蒋启伟为县农商银行合同工,2015年年收入约9.5万元。

  以上人员违反了青田县农村危旧房改造暨旧村改造工作指挥部文件要求:“救助对象必须同时满足双困两个条件,一是经济困难,限定为: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散养五保户、残疾户、受灾倒房的低收入户等几类群体;二是住房困难,限定为:无房或危旧房。” 主管部门应加强受助户资格审查,进一步调查核实,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已对该5户取消资格。

  (五)2015年跟踪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对于2015年跟踪审计发现的19个问题,县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积极整改,至审计日止已整改到位14个,整改率为73.68%。

  未完全整改的问题如下:

  1.6户廉租房租后闲置。2015年抽查,发现6户(刘绍芬、夏正玲、王永华、吴军燕、陈建迈、徐建媚)廉租房出租屋内无人居住,且出租时间已达一年以上。2016年审计发现陈建迈、王永华廉租房仍空置,房屋用电情况连续6个月以上为0。

  2.安置房建设滞后,拆迁户未能及时安置。青田县棚户区拆迁项目太鹤公园入口安置房(原教育局区块)截止审计期间仍未开工建设,2016年度支出临时安置费157.16万元。

  3. 经济适用房套型面积超标。2016年青田县分配经济适用房88套为高湾三期项目,套型面积仍为80平方米。该项目跟2015年审计期间为同一批房源。该项目建设33层,属于高层建筑,公摊面积所占的比例在29%左右,除去公摊面积部分,经济适用房套内面积约为55平方米。

  4.部分人员超范围享受危房改造资金补助。对于2015年审计提出的10户超范围享受危房改造资金补助的问题。指挥部解释:由于2013年以前青田县农村危房改造依照《关于加快农村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意见》(青委(2009)29号)文件执行,县里配套了大量地方资金扩面推进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补助对象不仅仅局限于困难户。该10户虽不是经济困难户,但符合《关于加快农村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意见》里所列的几种类型之一,符合当时的救助政策。

  5. 住房保障业务信息化管理水平低。截至2016年底,青田县尚未实行拆迁安置信息化管理。

  四、审计建议

  (一)加强保障房基建专户资金的核算管理,不应与单位经费账户混淆。

  (二)各部门加强联合审查力度,加快保障房对象资格审查流程。

  (三)建立健全拆迁安置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拆迁安置户相关信息的快速查询、汇总数据的实时生成和有关统计指标的动态分析。

  (四)加强农村危房资格审查,各部门形成合力,加快审核流程,配合各乡镇做好相关资格审查工作。

  (五)规范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流程及后续管理,严格落实清退制度。

  

  

  

  青田县审计局

  2017年11月27日

  

  

  

(供稿人: 责任编辑:吴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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