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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来源: 时间: 2017年12月28日

   

浙安监管危化〔2017〕99号

各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强化工作部署和落实。
        各市安监局、公安局要切实把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当前烟花爆竹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迅速将《通知》有关精神和要求传达至县级安监、公安部门和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企业。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紧密结合《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和《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7〕72号)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配合,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制定周密的检查排查工作计划,明确每个环节具体责任人,确保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安全源头管理。
        各市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要逐条对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的要求,及时修订相关许可细则,切实把住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准入关。要督促县级安监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对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检查;对已经许可但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要求的,要抓紧时间整改,并列出整改时间表;对不能整改到位的,要依法撤销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并关闭到位。要严格控制季节性零售店(点)的数量,达不到基本安全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全省各级安监、公安部门要在属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密切协作,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持续保持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严防各类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为人民群众欢度元旦和春节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省安监局、省公安厅将适时对各地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对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和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给予全省通报;发生事故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公安厅

                                                                 2017年12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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