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现将2017年度第四季度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公告如下: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等有关规定,颁发延续有效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本。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附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青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