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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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温溪沙埠村“02.12”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时间: 2017年04月24日

   

2017年2月12日14时左右,青田县温溪沙埠村渡头高速外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1人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安监局及有关部门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县安监局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会同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部门人员,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参与,共同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工作,已查明事故情况,事故调查工作基本结束,现形成如下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青田县长丰建筑石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10号,营业执照注册号:331121000049794,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长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建筑材料销售;石材加工、销售。于2015年由于“两路两侧”砂场整治工作,被县政府责令拆除石材加工用(破碎石子)的设备,此后一直处于停业状态,2017年公司准备做临时转运石料生意,事故发生那天公司在清理场地,准备于2017年2月14日(农历正月十八)正式开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7年2月12日下午1点左右,季强民到青田县长丰建筑石材有限公司找负责人叶长林,准备今年到该公司上班,谈好后季强民就出去了。当时办公室里还有两个温州客户林飞、陈邵兴也在公司办公室里,他们是来和叶长林谈生意的。季强民出去没多少时间,突然听到外面一声巨响,叶长林立马向外面沙场跑去,看到铲车司机也向办公室方向跑过来大叫出事了,停在沙场上的铲车被开到瓯江里了。原来,在公司堆放砂石料场地上,季强民从办公室出来后擅自将停放在那里的铲车开动,不小心将铲车开进了大概有30多米远外、水深4.5米的瓯江里,当时铲车已经沉入水里什么也看不到了,公司负责人叶长林立马报了警,直到晚上10点左右才从瓯江里将季强民捞上来,经法医鉴定季强民已死亡。

由温溪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等单位组成善后处置组,组织开展死者家属接待安抚工作和死者理赔等工作,现理赔等善后工作已结束。

     

三、事故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季强民,男,1969年6月16日生,身份证:332522196906162411,浙江省青田县东源镇新兴大街23号。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季强民安全意识淡薄,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没有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没有被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开动铲车,导致事故的发生。

物的不安全状态:公司对铲车管理不到位,停放时没有将铲车钥匙拔出,致使工人随意开动铲车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青田县长丰建筑石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不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和有关设备的操作规程不完善,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没有告知,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是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

五、事故性质

综合事故现场勘查和事故原因分析,确认该起事故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季强民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被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开动铲车,导致事故的发生。是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长林,履行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工人没有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平时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松懈,是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建议安全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青田县长丰建筑石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车辆管理不到位,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松懈,是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建议安全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铲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浅薄,离开工作岗位仍把钥匙留在车上,造成了安全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青田县长丰建筑石材有限公司按照公司规定给予处理。 

七、事故后的防范措施

(一)责令青田县长丰建筑石材有限公司要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员工安全培训,加强作业现场及车辆安全管理。

(二)温溪镇政府要吸取事故教训,将此事故向辖区内企业进行通报,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落实,督促各企业落实各项制度,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该起事故暴露出砂石料行业存在安全监管漏洞,行业监管部门职责不清,安全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根据(青政办发〔2016〕79号)、《青田县砂石料行业管理实施意见》要求,建议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青田县温溪镇沙埠村“02.12”淹溺事故调查组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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