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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审批办事指南
作者:佚名 来源: 时间: 2017-07-20

农村住房审批办事指南

(一) 私人建房涉及使用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必须先行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私人建房涉及到占用水域、林地等土地的,应先办理水利、林业等手续。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和电线廊道建房的,应先征求公路、电力部门意见。

(二)私人建房使用县城中心城区、建制镇规划区外的集体建设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建房户申请。申请建房的户主应提供户主身份证和近两年内办理的户口本复印件(未落户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有祖传房屋的,应提供护照和侨务、台办等部门出具的回乡定居的证明材料),向建房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填写《青田县私人建房呈报表》、《利害关系人意见》、《原有房屋情况证明》和《青田县私人建房资格审查表》。

私人建房非原址改、扩建(包括跨村、跨乡镇的),原有住房原则上须先行拆除,并签订宅基地无偿交还协议或不再安排宅基地协议;确实存在原有房屋属多户共有难以拆除或老房拆除后确实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等情形的,可以签订房屋收回村集体协议,同时要注销原有房屋不动产权证,并与当地乡镇(街道)签订代拆协议。村集体可以制定村规民约督促非原址改、扩建的建房户在新房建成后三个月内拆除原有老房。

2.村级审查。村民委员会对建房户提出的建房资格、申请理由、旧房情况、申请用地权属和利害关系人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经集体讨论同意后,应在村委公开栏和建房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上报审批。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1)资格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件后,依法负责对建房户申请的建房资格进行审查确认。

(2)核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确定符合建房资格的,由城建办会同国土资源所,进行实地踏勘,审核申请地块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利害关系人有无纠纷等事项。建房用地涉及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农转用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必须先行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城建办应将红线图(包括房屋尺寸、层次、阳台、门窗、周边间距等内容)在村委公开栏、建房现场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城建办审查建房施工图纸后出具建房审批规划红线图并签署意见,国土资源所出具调查报告、勘丈记录并签署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按月填报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建办联系方式:0578650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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