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事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2、受理条件:
(1)当事人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 年满三十周岁;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6)只能收养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7)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3、需提供材料:
(1)弃婴发现地社区居委或村委出具的捡拾证明(捡拾人签名并按指印、社区居委或村委签署意见并盖章);
(2)弃婴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报案及查不到生父母证明(需签字盖章);
(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结婚证原件;
(4)收养人计划生育证明(由乡镇计生办及计生局签字盖章),华侨除外;
(5)弃婴两寸免冠照片三张;
(6)由收养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出具的收养能力证明(写清收养动机、职业和年收入、文化程度、身体情况、道德品质、有无犯罪记录等,需签字盖章);
(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需单位签字盖章);
(8)收养人、被收养人合照两寸两张;
(9)DNA亲子鉴定。
4、办事程序:①初审→②填写申请表→③有关部门、单位签章→④公告→⑤复审→⑥登记发证。
5、办事时限:符合出证条件的随到随办。不符合出证条件的,说明
理由。
6、收费与否及收费标准:无。
7、办理地址:青田县鹤城街道临江东路77号二楼;电话:6839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