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创新强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补充解释(二)》已于2017年11月22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答: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结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三年有效期满由复审改为重新认定的实际,特对《青田县创新强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进行补充解释,对经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进行奖励。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答:通过出台实施对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政策,提高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性,推动全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答:结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三年有效期满由复审改为重新认定的实际,对《青田县创新强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补充解释如下: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答:该文件的印发日期是2017年11月22日,施行日期是2017年1月1日。《青田县创新强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于2016年12月12日发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故本通知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