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政府考核要求,结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三年有效期满由复审改为重新认定的实际,经研究,对《青田县创新强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补充解释如下: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青田县科学技术局 青田县财政局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