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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田县创新强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部分条款补充解释(二)的通知
作者:办公室    发表时间:2017年11月27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政府考核要求,结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三年有效期满由复审改为重新认定的实际,经研究,对《青田县创新强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补充解释如下: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青田县科学技术局         青田县财政局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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