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科技工作主要指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丽水市科技工作主要指标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好科技工作,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决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主要指标
(一)地方财政科技投入;
(二)科技三项经费直接用于科技项目的比例;
(三)科技进步综合评价。
三、考核方法
采用100分制,对各县(市、区)科技工作主要指标进行考核:
(一)地方财政科技投入20分。以2005年县(市、区)财政科技支出占本级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例3%为基数,每年增长0.1个百分点以上,增长幅度高于当年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并且用于科技三项经费的支出不少于50%。全面达到政府财政科技投入要求,得20分。科技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比例、年增长幅度,二项中每一项未达到要求减7分,三项经费在科技投入中占比达不到要求减6分。
(二)科技三项经费直接用于科技项目的比例30分。直接用于科技项目三项经费,指真正由科技部门直接安排用于科技项目数额。要求此数额占政府财政安排科技三项经费比例,2006年不低于30%,2007年不低于40%,2008年不低于50%,以后每年有所增长。达到本项要求得30分,超过要求每增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10分;达不到要求,每相差1个百分点减2分,直至30分减完。
(三)科技进步综合评价50分。按照省科技进步统计监测报告,考核"科技进步综合实力"、"科技进步水平"、"相当于上年的变化"三个指标。"科技进步综合实力"、"科技进步水平"考核分值各20分,按九县(市、区)排名次序计算得分,排名最前20分,依次减1分,再按各自在全省位次与上年度位次比较,每项前移或后退1位均加减3分,率先进入全省前50名再加10分,加减分不设上下限。"相当于上年的变化"考核分值10分,按九县(市、区)排名次序计算得分,排名最前10分,依次减1分。
四、考核先进奖励
通过上述三项指标综合考核前一、二、三名的县(市、区),由市政府授予年度科技工作先进县(市、区)奖牌,并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五、具体实施安排
在全省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之后,应用科技进步统计监测和科技统计数据,由市科技局、统计局会同财政等部门进行测算排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