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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金书
来源: 佚名 时间: 2017年09月26日

 

 

用责任和真心构建和谐家园

 

                     ----我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一点体会

 

(季宅乡 叶金书)

 

自1967年开始从事农村人民调解工作以来,转眼间,四十几年的时间已过去。这些年做了一些工作,获得了省县等各级部门的认可,也赢得了季宅乡党委政府领导和当地群众的肯定。多年的人民调解工作,让我在这个平凡的岗位上对人民调解工作有了不一样的感悟。

一 、责任到处,无往而不胜。

没有小家的平安,就没有大家的平安。一个人,一辈子,活在这世上,不能只是生儿育女,养家糊口,要力所能及的为这社会,为大家做些什么,发挥自已的长处,并量力而行,这样才不白活一生。我作为季宅乡的一份子,一名共产党员,一名人大代表,我觉得应该要为百姓做点什么。而我的长处就是比一般人讲话会讲点,想问题透彻点。尽管在农村,调解员并不好当,事情杂、纠纷多,做人民调解是件吃力不讨好的活儿,但我并不惧怕,反而义无反顾地做了调解工作。

季宅乡地处青田县西北角,距县城3公里,东接高湖镇,南邻海口、海溪乡,西北接壤与缙云县的石笕乡和大洋镇,是一个地处偏僻,资源贫缺,经济欠发达的乡。曾几何时,这是个“远近有名”的乡,这名并非好名,而是“臭名”。由于经济条件的落后,文化的贫瘠,法制观念的淡薄,信息的闭塞,山区部分农民思想非常极端。1994年,季宅乡潘山村村霸横行村里,以陈百鹤为首的无业游民在潘山村成立了“红桃帮”,无恶不作,在当时大有谈虎色变之态。大家是是看在眼里,痛在心里。尽管形势严峻,我觉得我有这个责任做好这项工作,去改变这一落后局面。于是主动请缨,向乡党委、政府提出了想发挥在当地具有一定威信的这样的条件,去和陈百鹤及村民交涉,功夫不负苦心人,在各部门的大力协助下,最终受到了应有的惩治。调解工作这几年,走遍了全乡大大小小92个村子,走过的路、接触过的人数不胜数,调解了上千件案子,终于还给季宅一个生态和谐乡的美誉。

二、坚守原则,得民心称民意。

   “调”,左边是“言”,右边是“周”,意思就是所出的言语要周到,当然包括制度、民风等都要周到;“解”,大部分的纷扰都是因为钻牛角尖而引起的,我们要拿起一把法律的小刀,割去“牛”“角”,这样才能解决纷争。当然,调解不仅仅是解决纷争,还要站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把纠纷解决好。

我坚持“依法律、重预防、树公心、平民怨、求自愿”五项原则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即依法律:坚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重预防:坚持预防为主,调防结合的原则;树公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调解;平民怨:坚持实事求是,分清是非的原则进行调解;求自愿:坚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此外,乡党委政府除了给我们人民调解提供日常工作保障的基础外,多年来,该乡领导干部,从不干预调解,不打招呼,不卖人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调解,使之形成调解纪律,以铁的纪律,树立在百姓心中的威望。努力实现矛盾就地化解,小事不出户不出村,大事不出乡,让老百姓从争气到消气。

三、规范调解,效率效果倍增。

“调解、调解”顾名思义,调在前,解在后,词简单,说好说,做就难做。在这四十几年的调解生涯中,我充分发挥调与解的作用,坚持“早介入、清现场、明是非、解怨恨、重结果”十五字五步骤调解法,进一步规范了农村人民调解流程。

   “早介入”,就是一旦发现问题,我们调解人员马上介入,决不让事态扩大,矛盾升级。主要是通过网格信息员上报、村干部排查,驻村干部蹲点、干部首问责任、政法部门函告等方式积极主动地介入,及时受理案件,努力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清现场”,需调解的案件受理后,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实地走访、现场勘查,获取第一手资料,形成《调查笔录》。

“明是非”,根据调解双方当 事人的陈述和调解员到现场获取得第一手资料,调解员共同讨论分析事件的起因、结果、是非。如果涉及到模糊不清的法律等专业问题,就及时地向有关部门反映、请教,以取得相关职能部门的援助。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表示反对的除外。每解决一件纠纷,就相当于给我们的村民们上了一堂法制课。在调解的过程中,允许村民可以到现场旁听,调解过程中案例真实,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去化解纠纷,在化解纠纷的同时给前来旁听的村民进行生动的法治宣教。这样使村民们无形中增长了调解知识,使许多纷争夭折在萌芽状态。

“解怨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根据所掌握的资料,牢牢抓住当事人的心理,明确指出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地方,然后讲究方式方法,理清法和情之间的关系,以此解除双方的怨恨。根据当事人的性格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调解员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解开当事人的心结,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密切注意纠纷激化的苗头,通过调解活动防止纠纷激化。

“重结果”依法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生成后,为避免当事人反悔,可以司法确认的,引导双方当事人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于不能达成协议的,且有正当理由的,告知当事人向行政、司法等相关部门申请解决。对没有予以司法确认,又因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原承办该纠纷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对该纠纷的审判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做出记录,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四、整合资源,工作成效显著。

近几年,随着经济发展,当下农村的各种新矛盾、新问题、新纠纷比较突出,已呈上升趋势,这对调解工作来说,无疑是一种新的压力,新的挑战。个人的力量有限集体的力量是无穷的。下面我引用一个例子来说明这点:

2007年的某天,几十位村民心急火燎地跑到乡里来找我,反映乡里一位姓叫陈某某老太太曾以高利率的形式向200多位村民借款,赊账达200多万元,但其本人因身患癌症,已无力偿还能力。这些村民扬言要是收不到欠款就上访京城。

为了防止事态扩大,影响我乡稳定与和谐,我一面及时向乡党委、政府领导汇报情况,乡综治委领导立即到现场了解情况,乡党委政府成立案件工作小组。乡里各驻村干部到责任区的债权人家里调查笔录,询问情况,了解案件中债权人的意愿和思想动态;同时,乡综治委领导主动协调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信访局等有关部门帮助维护社会稳定,努力为调解案件创造有力条件,同时联系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请求给予支持与配合;在做了大量前期工作后,双方当事人都表示自愿接受我司法所调解。在我了解到事情的缘由和现状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父债子还”民俗下的前提下,多次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工作,解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债务人的三个儿子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法庭工作人员则当场进行司法确认,确保了案件不反弹。

在该案调解的过程中,“部门联动”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表明吃透案情的前提下,要融入真情,拉近彼此感情,才能得到老百姓的信任。农村的安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所以不管是大事小事,不管是解决一次还是十次,我觉得都要用真心去工作,直到让群众满意。

人民调解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后,公检法司等各部门,也逐渐将部分案件移交我们调解,在与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多年联系后,逐渐形成了联动的氛围,及时、高效地调解各类矛盾纠纷。

2010年1月23日,在青田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县人民法院院长周庆,正式提出了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季宅模式”大调解工作模式。在县政法委的大力支持下,同年7月总结提炼出了《季宅模式工作规程》,提出了以一线巡查早介入为工作方法;以三调对接大联动为工作机制;以矛盾化解不反弹为工作目标。在与各部门,乡村各级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人民调解工作成绩可喜:2009年共调处纠纷104件,调处成功102件,调处率98%;2010年全乡大小纠纷160件全部调解成功,调解率达到100%。2011年1至8月份共调解纠纷88起,全部得到成功调解,其中通过三调联动调解的15起,有1300多人次在调解过程中受到了法制教育。

五、与时俱进,更好服务社会。

调解时,常会遇到涉及到交通、山林、城建、水利等专业领的纠纷,我深切地感受到:在做好人民调解员的各个环节中,除了高度的责任感外,与时俱进增强知识,也是至关重要。当一天的农村调节员,就要对得起自己的岗位,当下,我们肩上的责任还很重,要无时无可不充实自己。

一是需要学好与调解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扎实掌握人民调解的程序规定与操作规范;二是要认真学习并掌握《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涉及与农村群众权益及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全面查漏补缺,及时练就好一身知法、用法、依法调解的真本领;三是要坚持整理以往参与调解工作的调解实例,从具体的事例中归纳整理以前的调解思路,从而不断充实并提升自己的调解水平。

同心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共同的信念,全力解决矛盾纠纷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继续解决好社会矛盾,维护好人民利益,争取得更大的成绩,让农村呈现出一派发展与和谐共舞的新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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