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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情绪 明辨责任
来源: 王俊翔 时间: 2015年11月13日

    【案件简介】2014年10月6日下午3时,潘山村章龙自然村村民洪志华私自到金龙电站水库网鱼,由于操作不慎掉入水库被淹死亡。因水库水位较高,尸体无法打捞,季宅乡司法所得知信息后马上与金龙电站取得联系,三台机组开始通过发电来降低水位,以便尸体的打捞。在降低水位的之后的第二天下午,打捞组发现尸体并打捞上岸。死者家属以水库周围没有安装防护拉网、警示牌等才导致洪志华死亡为由,要求金龙电站对死者按国家非经常性死亡标准赔偿金额40万元以上。金龙电站以国家明文规定禁止任何个人私自进入水库内电、网鱼为由,拒绝承担本项责任。

    【调解过程】10月18日由乡司法所出面,聚集双方代表人进行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洪志华方因老人去世情绪较为激动,调解工作一时难有进展。为避免双方矛盾激化,乡司法所及时将双方拉离现场,分别进行沟通,掌握双方的心理和动态。待洪志华方情绪冷静,再次回到调解中心,乡司法所对双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明辨是非。尽管主要责任在洪志华本人,私自进入水库网鱼才发生事故,但金龙电站也属监管不力,需承担部分责任。经过长时间的沟通、劝解,本案以金龙电站以人道主义出资壹万元对死难者家属表示慰问达成圆满调解。

    【案件评析】本次非正常死亡案例中,产生矛盾的原因主要是双方法律意识淡薄,主体意识不够强,不能及时找出死者遇难的真实原因和主要责任人,而遇难方家属情绪激动,急于找到责任人造成的。本案的成功调解得益于两点:一是及时掌握心理动态。通过沟通和多方面了解被调解人的需求和心理状况,对症下药,引起被调解人的心理共鸣;二是使被调解人保持稳定的情绪。避免在双方情绪激动时进行调解,情绪过于激动更容易产生新的矛盾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在情绪冷静后的适当时机向被调解人说明事故原因、主要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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