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陈军飞与陈雪央同住季宅乡下庄村41号和135号,两户人家是亲属,平时关系较好,一直和和睦睦。起初因陈军飞方建房要在屋前砌一条岩墙引发争议,而陈雪央认为砖砌的岩墙对于出行有不安全因素要求变更。陈军飞对陈雪央提出的要求不予采纳。陈雪央觉得也很恼怒,于8月12日早上到陈军飞家说理,由于双方情绪激动,从互相辱骂演变为肢体冲突。事件发生后经法医坚定,陈雪央右拇指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二级。住院13天共花去医药费5700元。
【调解过程】8月29日由高湖派出所牵头季宅乡司法所聚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持己见,各据其理,互相指责对方不愿服输。一方认为在自己所有范围内他方物权干涉,而另一方提出不能有损害他方利益。调解现场一时间出现了僵局。由于双方法律常识淡薄,认识问题知识欠缺,于此我乡调解员对双方进行政策法律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认识不合规行为,知道自己的过错,责人先责己。经过长时间的教育,双方均认识自身错误,本案以陈军飞自愿承担陈雪央住院期间的全部医药费完结。
【案件评析】村民之间的冲突,更多时候是因为法律常识淡薄,不能准确认识该时间是否合规而产生的。因为片面性,村民均认识自身为在理一方而互相大打出手。正确处理这样的案件得益于两点:一是公正公平,调解员不因自身关系而对某一方有所偏袒,让被调解人不在调解结束后有自己吃亏了的想法;二是适时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调解,让被调解正确认识到自身存在问题并做到主动退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