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城市微公交发展暨三轮车转型工作方案的通知
KQTD01-2017-00023
索引号:
  00265290x-02-2017-3034
生成时间:
  2017-12-29 00:00:00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田县城市微公交发展暨三轮车转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城市微公交发展暨三轮车转型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29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城市微公交发展暨三轮车转型

工作方案

 

为有序推进城市微公交发展和三轮车淘汰转型,改善城区交通环境,提升侨乡城市品位,结合旅游风情示范小镇创建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发展城市微公交是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的有益补充,是提升城市品位的必然发展趋势。按照定线微公交公营、非定线微公交限额民营、同步配套有偿回收的工作思路,发展城市微公交,改革规范营运三轮车,整治非法营运三轮车,实现城区三轮车统一转型为城市微公交,提升城区交通环境和城市品位。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定线微公交暂行公营

1.定线运营的微公交车辆(款式、外观统一指定)选用47座车型,在规定行驶的线路上运行,不设指定停靠站,具体线路另行制定。

2.定线微公交暂由县城市公交公司经营、管理。

3.定线微公交暂定票价每人次2元。

(二)非定线微公交营运权实行限额竞争确定

1.非定线微公交车辆(款式、外观统一指定)选用3座车型,且后座规定左右不设门、不封闭,运行不定线。

2.城区(鹤城街道、瓯南街道)微公交营运实行车辆限额,共投放微公交270辆,其中配额机动三轮车转型非定线微公交55辆,配额人力三轮车转型非定线微公交190辆,配额公营定线微公交25辆。

3.非定线微公交营运权资格采取自愿方式申报,每辆三轮车(含机动、人力)均转换为1个非定线微公交营运权资格的竞争单元,由三轮车车主在2018130日前登记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营运权竞争资格;申报名额超过配额时,实行公开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名额;未取得营运权资格和未参加竞争的三轮车主只能选择有偿回收方案。

4.获得微公交营运权资格的三轮车车主,自行出资购置非定线微公交车辆;原三轮车由县政府无偿回收,不作其他补偿;鉴于人力三轮车与机动三轮车的市场价格差异,对机动三轮车给予每辆3万元补助。已中签的三轮车车主可在一周内选择放弃非定线微公交营运权资格,重新选择由县政府有偿回收三轮车。

5.非定线微公交营运票价由物价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核准。

6.所有微公交车主必须自行办理微公交保险手续,未办理保险手续的,不得营运。

7.非定线微公交营运期限为15年。

8.鼓励民营企业经批准组建一定规模的微公交公司,在车辆保险、设备配置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三轮车有偿回收终止营运

1.未中签或未参与抽签非定线微公交营运权资格的三轮车车主可选择由县政府有偿回收现有三轮车,回收价格经资质中介机构评估,确定为:人力三轮车3.4万元/辆,机动三轮车8.3万元/辆。

2.选择由县政府有偿回收现有三轮车的车主,须在2018630日前办理回收手续,逾期未办理收购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有偿回收资格。

3.2018228日前办理三轮车有偿回收手续的,按照每辆三轮车1万元的标准给予按时回收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四)坚持打击与监管并重

1.201871日起,城区一律禁止三轮车载客营运。

2.城市微公交实行记分制管理,规范车辆外观、性能、停放、行驶、服务等内容,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3.严厉整治四小车,由相关职能部门于2018130日前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城市微公交发展暨三轮车转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鹤城街道,办公室由鹤城街道抽调2人、行政执法局抽调2人、交警非机动车管理所抽调4人、运管局抽调1人、城市公交公司抽调1人实行集中办公,负责微公交营运日常管理、三轮车转型等具体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城市微公交发展和三轮车转型是一项重大民生实事,县财政要统筹各类资金,切实保障各项工作资金需求。

(三)形成工作合力。城市微公交发展和三轮车转型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及时研究解决发展城市微公交涉及的车辆牌照、驾驶员上岗证、票价核准、保险、行业监管等相关事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 青政办发〔2017〕108号.cebx

( 供稿人: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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