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7〕108号
索引号:
  00265290x-02-2017-3033
生成时间:
  2017-12-28 00:00:00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快高效生态农业发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加快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青田县委、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委发〔2017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业产业发展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注册地在本县的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组织和经批准实施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鼓励华侨、台商、青商、下岗职工和大学生回乡创业投资发展高效生态现代农业,在具有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产业包括农业、林业、渔业和畜牧业,适用于以下内容:稻鱼共生、杨梅、油茶、茶叶、笋竹五大主导产业;中药材等特色种养业;农业品牌创建、农产品加工、营销体系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主体培育;农业基地基础设施、休闲观光基地、农旅融合平台建设等。

三、项目管理

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按照统一申报、监管、验收和资金拨付等程序开展项目管理。项目分类办法:分为一类和二类项目,一类项目为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类等通过项目实施完成计划目标的项目;二类项目为以工作开展情况为依据,并以以奖代补方式扶持的项目。

四、主导产业发展

(一)稻鱼产业

1.补助内容:稻鱼共生基地稻鱼米种植补助。

2.补助标准:连片种植稻鱼米在30亩、200亩、500亩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每亩每年分别补助300元、350元和400元。

3.申报条件经县供销社、县农业局备案,在稻鱼产业发展计划区域内,按照“五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品种、统一种植标准、统一加工、统一包装),与青田县侨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立协作关系的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或村经济合作组织。

4.建立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基金,每年安排300万元,具体落实到以下工作:

1)青田田鱼传统特色品种保护(多点多户)和传统水稻等种质资源保护。

2)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区的保护(稻鱼共生系统农业生态、农业文化、农业景观等)、发展(稻鱼等农产品开发、休闲农业发展)及能力建设(文化自觉能力、经营管理能力)。

3)重要农业文化宣传、传承、国内外交流培训会议。

4)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相关规划、实施、监测评估、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及人才引进和培养。

(二)杨梅产业

1.补助内容:网室(避雨)设施(杨梅罗幔棚)、大棚设施。

2.补助标准:网室(避雨)设施(杨梅罗幔棚)每株补助300元,但补助标准高于成本价的,按照实际购买价值的70%给予补助;大棚设施每平方米补助80元。

3.申报条件:经县农业部门备案,列入发展计划的区域内,相对连片发展钢架网室(避雨)栽培50株以上的杨梅基地;连片发展钢架结构大棚设施促成栽培1000平方米以上的主体。

4.建立杨梅安全质量群防群控工作机制,每年安排100万元,做好杨梅质量安全防控工作。

(三)油茶产业

1.补助内容:新造油茶良种基地、油茶抚育良种基地和连片改造低产林。

2.补贴标准:对连片新造良种油茶林2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800元;抚育良种基地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300元;连片改造低产林20亩、50亩、500亩以上的,每亩分别补助300元、400元和500元。良种基地抚育和低产林改造5年内补助一次。

3.申报条件:经县林业部门备案,列入年度发展计划的,油茶连片造林面积达20亩以上,抚育良种基地50亩以上,连片改造低产林20亩以上的农业主体。

1)新造油茶良种基地技术要求:品种为浙江省推广的良种,水平带或块状整地,宽一米以上,每亩造林密度不少于75株,施足基肥。

2)良种基地抚育技术要求:树冠投影范围内垦复带状抚育,每亩施有机肥250公斤或复合肥25公斤,带间劈除杂草,死株补植,合理整形修剪和病虫害防治。

3)低产林改造技术要求:油茶林带状垦复,带间劈除杂草,每亩施复合肥25公斤,稀疏的林分要补植至每亩75株以上,合理整形修剪。

油橄榄、香榧、山核桃等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参照油茶良种造林标准补助,技术标准参照相关经济林造林技术标准。

(四)茶叶产业

1.补助内容:老茶园改造、新茶园开发。

2.补助标准:对连片改造老茶园面积10亩、100亩、500亩以上的,每亩分别补助300元、350元和400元;连片新发展茶叶基地10亩、50亩以上的,当年每亩分别补助300元和600元,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每亩补助抚育费300元。

3.申报条件:经县农业部门备案,列入老茶园改造和新茶园发展计划的区域。

1)老茶园改造技术要求:老茶树离地5-40厘米处剪掉地上部所有枝条;茶园进行深翻,深度30-50厘米,并施有机肥、饼肥或复合肥。

2)新茶园开发技术要求:品种为浙江省推广的无性系良种;新开水平梯地宽在1.5米以上,梯地平整,有排水沟;施有机肥、饼肥或复合肥。

(五)笋竹两用林产业

1.补助内容:建设笋竹产业示范标准基地。

2.补助标准:每亩补助500元。对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竹林经营良好,且达到相关要求的具备竹海公园旅游功能的基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3.申报条件:经县林业部门备案,列入年度发展计划且按要求建设笋竹产业示范标准基地。

五、特色种养业

(六)中药材产业

1.补助内容:新建中药材种植基地。

2.补助标准:对连片发展中药材(包括林下套种和寄生栽培)基地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500元;集中连片种植铁皮石斛和藏红花等珍稀中药材5亩以上的(不包括林下套种等,或通过其他载体寄生栽培的种植方式),每亩补助1000元。

3.申报条件:经县农业部门备案,列入年度发展计划,适合本地发展的中药材品种和种植区域。

(七)水果产业

1.补助内容:新建水果种植基地。

2.补助标准:连片种植水果基地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300元。

3.申报条件:经县农业部门备案,列入年度发展计划,适合本地发展的水果品种和种植区域。

(八)畜牧产业

1.补助内容:省、县级美丽牧场创建,蜜蜂养殖基地。

2.补助标准:对养殖达到县美丽牧场创建标准的,根据规模大小,一次性给予奖励3-5万元,由农业主管部门畜牧管理机构认定;对通过省级示范性美丽牧场创建验收的,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再给予奖励。蜜蜂养殖单户50箱以上的,每箱一次性补助100元,最高补助5万元。

3.申报条件:通过农用设施地审批,排泄物治理达到环保要求并通过县美丽牧场创建标准验收的养殖基地;经县农业部门备案,列入蜜蜂养殖发展计划的区域内发展创意蜜蜂养殖的主体。

六、休闲观光农业

(九)种植创意农作物

1.补助内容:种植创意农作物。

2.补助标准:连续三年给予补助,每亩每年分别补助300元、280元、260元。

3.申报条件:经县主管部门备案,连片200亩以上,并建有游步道、公厕、景区指示牌等配套设施设备,管理规范,产量达到平均水平,并列入发展计划的休闲农业观光基地、特色农业公园内种植有一定创意的观赏农作物。

(十)种植新兴特色花卉

1.补助内容:新种植新兴特色花卉。

2.补助标准:连续三年给予补助,每亩每年分别补助500元、450元和400元。

3.申报条件:经县主管部门备案,列入发展计划的区域,连片种植200亩以上并建有游步道(操作道)配套设施。

(十一)休闲观光农业示范乡镇、林业特色乡镇(村)

1.补助内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林业特色乡镇或村)称号。

2.补助标准: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

3.申报条件:以相关主管部门评定文件为依据。

七、鼓励投资农产品加工

(十二)扶持新办农产品加工企业

1.补助内容:新办农产品加工设备。

2.补助标准:购置10万元/台(套)以上农产品加工设备的,按设备实际购买价格的50%给予补助(以税务发票为准),单个主体设备购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入驻农产品加工园区的企业,按当前我县工业供地最低价给予供地。

3.申报条件:经县主管部门备案,符合环保、安全等要求,收购本县农产品进行加工的新办农产品企业。土地优惠政策仅限于入住腊口武埠农产品加工园区和油竹田埠垟农产品加工园区的企业,供地价格按当期当地工业供地最低价格。

(十三)加大农产品加工招商引资力度

1.补助内容:农产品加工企业招商引资。

2.补助标准按照《中共青田县委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委发〔201742号)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3.申报条件:通过农业产业招商引资,与农业部门签订招商合同,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

八、加强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十四)获得各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奖励

1.补助内容: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奖励。

2.补助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和2万元。

3.申报条件:以各级主管部门文件或证书为依据。

(十五)获得各级示范性合作社称号的奖励

1.补助内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奖励。

2.补助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和1万元。

3.申报条件:以各级主管部门文件或证书为依据。

(十六)获得省级家庭农(林)场称号的奖励

1.补助内容:新获得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的奖励。

2.补助标准:给予2万元补助。

3.申报条件:以省级主管部门文件或证书为依据。

(十七)获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奖励

1.补助内容: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奖励。

2.补助标准:每人一次性奖励300元。

3.申报条件:以主管部门文件或证书为依据。

(十八)农产品出口企业

1.补助内容:鼓励企业加大农产品出口。

2.补助标准:年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下的按出口额1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年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7元,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条件:注册地在本县,有进出口资格的企业,自营本县农产品出口。

(十九)农产品出口基地

1.补助内容:对经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农产品出口基地的奖励。

2.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3.申报条件:以主管部门文件或证明为依据。

九、适度发展规模经营

(二十)土地流转

1.补助内容:土地流转。

2.补助标准:连片流转50亩、100亩以上,分别给予流入方每亩补助200元和300元。

3.申报条件:耕地、园地等土地有办理流转证,流转年限5年以上,连片流转50亩、100亩以上。资金分三年下达,其中第一年和第二年为30%,第三年为40%

(二十一)林地流转

1.补助内容:林地流转。

2.补助标准:分别给予流入方每亩补助50元和100元。

3.申报条件:有办理林地流转证,流转年限10年以上,流转林地连片面积50亩、200亩以上。资金分三年下达,其中第一年和第二年为30%,第三年为40%

十、农产品品牌和营销平台创建

(二十二)农产品品牌建设

1.补助内容:使用“丽水山耕”和“青田青”公用品牌。

2.补助标准:同时使用2个公共品牌奖励2万元,使用其中1个奖励1万元。

3.申报条件:对经主管部门审核准予使用“丽水山耕”和“青田青”公用品牌的主体。

(二十三)新注册商标

1.补助内容:新通过国家商标总局注册的商标。

2.补助标准:每只商标奖励2000元。

3.申报条件:以主管部门审批证明为依据,一个商标名称认定为一只商标,一个商标名称下注册多个类别的商标,按一个商标奖励。

(二十四)新获得农产品品牌荣誉

1.补助内容:

⑴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国家级农产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和省级农产品名牌产品称号。

⑵对获得国务院组成部门主办的国家级金奖、获得国务院组成部门主办的国家级银奖和省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主办的省级金奖的。

⑶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和农业部地理标志农产品。

2.补助标准:

⑴每只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

每个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每只奖励20万元,一个产品获得多个头衔的,可分别奖励。

3.申报条件:以主管部门审批证明或证书为依据。

(二十五)鼓励农产品电子商务

1.补助内容:电子商务销售农产品。

2.补助标准:奖励1万元。

3.申报条件:农产品网商销售本县主要农产品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以上(以网店后台数据或相关进货台账为准)。

(二十六)开设农产品营销中心或专卖店

1.补助内容:开设农产品营销店面。

2.补助标准:每家一次性奖励价值3万元的青田农产品。

3.申报条件:在地级市以上大中城市开设主营青田农产品的专卖店、直销店、配送中心,使用青田区域公共品牌、装修统一标志标识,营业面积30平方米以上正常营业一年以上。

(二十七)开设农产品海外超市

1.补助内容:在境外开设农产品销售店面。

2.补助标准:每家一次性奖励价值3-5万元的青田农产品。

3.申报条件:经县主管部门备案,列入发展计划,使用青田区域公共品牌,装修统一标志标识。在海外开设专营店面的,主体放宽至个人,可由所在国家青田同乡会等团体提供店面照片,并出具书面证明为依据。

(二十八)举办农产品营销推介活动

1.补助内容:农产品推介会。

2.补助标准:给予推介会总费用的50%,其中县外省内每场最高奖励5万元,省外每场最高奖励10万元。

3.申报条件:经县主管部门备案,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大中城市举行;每场推介会邀请嘉宾、客商100人以上;有推介会方案,至少有一家订单签订企业,有当地媒体报道,有推介会现场照片、支出税务发票为依据。

(二十九)农产品展销会

1.补助内容:参加农业博览会、展销会。鼓励企业赴境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参加展览。

2.补助标准:按县外市内、省内、省外,每参加一次分别奖励2000元、7000元和1万元。境外参展的,其摊位费按照实际费用给予补助,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生活费、交通费每次每人补助2万元。

3.申报条件:经县主管部门备案并推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在县外市内、市外省内和省外举办的博览会、展销会。境外参展必须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主管部门推荐的农业经营主体,每个参展企业参展人员不超过2人。以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统计为依据;境外参展补助以发票为依据。

十一、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十)鼓励生产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

1.补助内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证书,到期复查换证或续展。新通过食品生产许可(QSSC)认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新发布县级农业地方标准规范和经验收合格的县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

2.补助标准: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绿色食品、森林食品基地和有机农产品认证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的,给予奖励0.5万元;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品证书续展的,给予奖励1万元。新通过食品生产许可(QSSC)认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的,给予奖励3万元。对新发布县级农业地方标准规范的,给予奖励3万元;对经验收合格的县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的,给予补助3万元。

3.申报条件:以主管部门审批证明或证书为依据,无公害农产品升级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可奖励差额部分。

十二、强化农技推广,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三十一)农业领域“机器换人”

1.补助内容:农机购置补贴,农业领域“机器换人”省级示范乡镇、示范基地创建。

2.补助标准:对新购置农用无人机、茶叶加工流水线、农产品冷藏运输车、沼液运输车、油茶脱壳机和油茶籽烘干机的,按实际购置价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示范乡镇、示范基地验收的创建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

3.申报条件:经县农业部门备案,以购置税务发票为依据。购置农产品冷藏运输车、沼液运输车的,申报对象放宽至个人。示范主体创建根据省级主管部门文件或证书为依据。

(三十二)农机购置累加补助

1.补助内容:对已列入中央、省级补贴目录的秧盘播种成套设备、水稻插秧机、谷物收获机械、油菜籽收获机械、粮食烘干机、山地轨道运输机、茶叶加工机械、秸秆粉碎还田机、食用菌生产设备,实施累加补贴。

2.补助标准:购机主体享受中央、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后,按购机者需自负部分的30%给予补助;农机购置累加补助中涉及到的九类机具,业主已购置但没有享受中央、省级农机购置补贴的,由业主提出申请,按购机额的30%予以补助。

3.申报条件:需提供中央和省级购置补贴证明。申报对象放宽至个人。

(三十三)新建冷藏设施

1.补助内容:新建冷库、气调库。

2.补助标准:新建冷库每立方米补助200元。新建气调库每立方米补助400元。

3.申报条件:经县农业部门同意并备案,新建冷库、气调库用于储存本县农产品、本县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的农产品加工产品(商品)。主体限制放宽至个人。

(三十四)支持引进新技术、新设备

1.补助内容:获得省级科技企业称号

2.补助标准:新获得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认定和省农业科技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3.申报条件:以主管部门文件或证书为依据。

(三十五)发展智慧农业

1.补助内容: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

2.补助标准:按投资额度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申报条件:以税务发票为依据。

(三十六)鼓励农机首次引进

1.补助内容:在我县首次引进先进农业机械设施装备进行适应性试验应用。

2.补助标准:首次引进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按购机价格的7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已列入中央、省级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不再享受该补贴)。

3.申报条件:首次引进的设备须经农业机械管理机构核准,农业主管部门备案,补贴以税务发票为依据。主体限制放宽至个人。

(三十七)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1.补助内容:新建生态循环农业设施和设备。

2.补助标准:对新建室外(异地)发酵床200平方米以上的规模养殖场,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沼液输送主管每米补助20元,沼液利用管网每亩补助400元,贮液池每立方米补助500元。

3.申报条件:经县农业部门同意并备案。养殖场通过农用设施审批,并经环保部门备案或环评通过,建设室外(异地)发酵床的,须配套相关有效发酵的运行设备;申请建设沼液输送主管、利用管网和贮液池的农业基地连片面积须达到30亩以上。

(三十八)有机肥生产环节补助

1.补助内容:利用畜禽排泄物生产商品有机肥

2.补助标准:每生产并销售1吨给予80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申报条件:经县农业部门备案,已取得肥料正式登记证的企业利用本县畜禽养殖排泄物生产商品有机肥,有机肥生产主体须在每年3月份向县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年度生产计划,经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备案,每年12月份提供生产台账、销售台账和的财务报表。

十三、提升农业基地基础设施

(三十九)基地道路建设

1.补助内容:新建机耕路、林区道路、路面硬化和基地操作道(游步道)。

2.补助标准:机耕路、林区道路和操作道(游步道)每米补助5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路面硬化每米补助8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

3.申报条件:

1)机耕路和路面硬化项目,农业生产基地连片面积200亩以上;机耕路宽3.5米以上,路面平整,后排水沟宽30厘米以上、深20厘米以上,排水顺畅;机耕路路面硬化宽3.5米以上、水泥硬化厚度15厘米以上。

2)操作道或游步道项目,农业基地连片面积30亩以上;建设操作道或游步道长度须500米以上,宽1米以上,用水泥硬化、石板、防腐木等铺设,水泥硬化厚度10厘米以上。

3)林区道路受益面积经济林不少于300亩、商品林不少于500亩、公益林不少于800;林区道路宽度为3.54.5,长度须600米以上,要求路面压实、平整。

(四十)发展设施农业

1.补助内容:单栋钢架大棚、连栋钢架大棚、温室大棚、果蔬棚架和钢架避雨棚。

2.补助标准:分别补助每平方米15元、30元、150元、5元和10元。

3.申报条件:新建符合省建设标准的单栋钢架大棚要求连片2000平方米以上,新建符合省建设标准的连栋钢架大棚要求连片1000平方米以上,新建符合省建设标准的温室大棚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新建连片果蔬棚架和钢架避雨棚面积要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本条政策不适用杨梅产业。

十四、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

县财政每年安排农业产业化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统筹用于扶持政策资金兑现、农产品转化为旅游地商品500万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资金300万元、农业发展资金300万、农业工作专项资金300万元(包括救灾种子储备、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农业项目预算、工程量测量、审价、审计、验收、信息进村入户、农业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农业节庆活动和动物检疫经费、动物良种与示范推广、动物疫情处置、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工作),农产品转化为旅游地商品、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基金、农业发展资金和农业工作专项资金有结余的,统筹用于扶持政策资金兑现。

十五、申报程序和有关规定

(四十一)项目申报程序

每年由县农业、林业、水利、供销等部门根据产业发展的具体情况,结合产业特点制订年度发展计划,由县“三农”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公布。

一类项目申报程序:

1.每年3月份集中申报,以正式申报表格经县各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编号的要求编号确认后为准,逾期申报无效

2.由申报主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有关项目申报表,按要求提供申报证明材料,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县各有关主管部门初审,并将申报材料汇总报至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

3.由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县“三农”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根据年度产业资金安排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集体研究讨论并审核,对会议讨论审核通过的项目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县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二类项目申报程序:

根据工作开展实际情况由各申报主体向县各有关主管部门申报。

(四十二)项目验收和扶持资金下达程序

一类项目:项目实施完成后,实施主体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上报县主管部门;由各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核查、实地勘测(验收)后报县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召开县“三农”工作联席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县农业信息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相关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下达补助资金;

二类项目:根据取得的成果和工作完成情况,由各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召开县“三农”工作联席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由县相关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下达补助资金,资金以奖励的方式下达;对农机购置累加补助,由农机管理机构根据购机主体享受中央、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实际发生情况,向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补助申请,经县“三农”工作联席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县农业信息网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县农业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下达补助资金。

十六、其他说明

1.县农业产业化项目的产业发展类和基础设施类等项目是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扶持的项目,根据实际面积和实测工程量数据确定。单笔支付3000元以上人民币的,须采用银行结算的方式支付;

2.统一编号格式:青(主管单位简称)年份+月份+日期+日流水号,如“青(农)20170301001,表示该申报表为2017年度31日由青田县农业局受理的1号申报表;

3.实施意见中关于发展侨家乐民宿(第9条),加快推进农产品转化为旅游地商品(第10条),加强水利设施建设(第24条),创新金融支持以及探索设立农业产业基金(第26条)等方面的条款,具体实施方案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

十七、附则

1.建立由县农办、扶贫办、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供销社、科技局、移民办和财政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青田县高效生态农业项目验收组,项目涉及产业主管部门为牵头部门,牵头部门为组长单位,分管负责人为组长。

2.对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农业招商引资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优惠政策。对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稻鱼共生”、杨梅、油茶、茶叶、竹海等乡村振兴战略主题公园项目,除享受连片种植、农家乐民宿发展政策外,其他基础建设按投资额7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但上级文件、实施意见和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本文件的政策扶持:存在使用违禁农业投入品被查处的;畜禽养殖未按规定开展强制免疫的;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或畜禽免疫抗体检测不合格的;省级以上农业项目实施主体未按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实施计划或未通过验收的;有申报项目弄虚作假和重复申报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等违法违规情形的;违规排放或排放不达标的;出现安全事故有人员死亡的;有其他不得给予项目扶持情形的。

4.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新申报的县高效生态农业发展资金项目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附表:1.青田县高效生态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

(土地流转类)

2.青田县高效生态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

        (主体培育、农业标准化建设、品牌建设类)

          3.青田县高效生态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

            (产业发展、设施设备、生态循环、农机、智慧农业、农产品营销、农产品加工)

      4.青田县高效生态农业发展项目验收申请表

      5.青田县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立项项目验收意见表

 

 附件1

青田县高效生态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

(土地流转类)

                             编号:青(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实施单位(印)

 

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座落地点

乡镇            自然村

土地流转情况

流出户情况

 

流转面积

(亩)

 

流转期限

 

开户行与帐号

 

项目实施

内容介绍

 

村委会意见

 

 

 

(盖章)

     

乡镇初审意见

 

 

(盖章)

     

产业主管

部门意见

 

 

 

 

     

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盖章)

     

县三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

                            

 

 

                             (盖章)

                                     

                       

附: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和证明材料,材料一式三份,报县农业局产业科一份,土地流转登记机构一份,产业主管部门一份。

附件2

青田县高效生态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

(主体培育、农业标准化建设、品牌建设类)

                          编号:青(          

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开户行与帐号

 

认证名称

 

认证审批单位

 

认证时间

 

主要业绩

(可另附文)

 

乡镇审核

意见

 

(盖章)

      

监管部门意见

(盖章)

      

主管部门

意见

 

 

 

     

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盖章)

            

县三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

 

 

 

(盖章)

                                     

           

附:1.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和证明材料;2.材料一式二份,报县农业局产业科一份,主管部门一份。

附件3

青田县高效生态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

(产业发展、设施设备、生态循环、农机、智慧农业、农产品营销、农产品加工)

                           编号:青(            

项目名称

 

项目主管单位(印)

 

负责人

 

项目实施单位(印)

 

开户行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时间

 

总投资(万元)

 

申请资金

(万元)

 

建设规模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方案(可另附文)

 

乡镇审核意见

 

 

 

(盖章)

     

主管部门意见

 

 

 

 

     

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盖章)

     

 

 

县三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

 

 

 

(盖章)

     

           

附:材料一式二份,报县农业局产业科一份,产业主管部门一份。

附件4

青田县高效生态农业发展项目验收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单位

 

开户行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时间

 

总投资(万元)

 

项目完成时间

 

申请补助资金(万元)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可另附文)

 

项目实施单位意见

 

(盖章)

       

乡镇审核意见

 

 

       (盖章)

     

产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盖章)

         

             

附:本表一式三份,报县农业局产业科一份,产业主管部门一份,乡镇一份。


附件5

青田县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立项项目验收意见表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单位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项目建设地点

 

实地勘测人员

 

项目建设时间

 

总投资(万元)

 

项目完成时间

 

申请补助资金(万元)

 

项目建设内容验收情况

建设内容

规模

投资额   (万元)

县产业化补助金额(万元)

 

 

 

 

 

 

 

 

乡镇审核意见

 

 

(盖章)

         

验收组意见

 

 

 

     

产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盖章)

     

县三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

 

 

                                         (盖章)

       

           
附:本表一式三份,报县农业局产业科一份,产业主管部门一份,乡镇一份。

附件: 青政办发〔2017〕108号.cebx

( 供稿人: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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