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青田县科学技术进步,鼓励科技创新,推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325号)和《中共青田县委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青委〔2016〕77号),结合本县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在科学技术研究和经济建设中创造的新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科技成果而赋予新内容的推广成果,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成果,科技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
第三条 青田县人民政府设立青田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青田县科学技术进步奖。青田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表彰在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青田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表彰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青田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每五年表彰一次。
青田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主要完成单位是企业的奖励项目不低于奖励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二,每二年表彰一次。
第四条 青田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青田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
第六条 青田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青田县人民政府颁发,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形式为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二章 申 报
第七条 申报青田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5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实施青田县域内市级重点以上科技项目2项及以上,并获得过市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具体指: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省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奖、省级以上专利金奖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以上)的科技成果第一完成者,其成果转化后产生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青田县域内的科技创新活动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获得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近5年内作为第一专利权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产业化后明显提升市场竞争力,并对该领域或产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解决了重大科技项目的关键技术难题,引起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并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四)从事科技推广工作25年及以上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在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等方面起主导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我县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五)在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中,5年内与我县单位合作研发科技项目3项及以上,并在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县域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县外科技工作者。
其中“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等是指申报人在上述科技活动中取得系列或特别重大的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对促进青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经备案,可申报青田县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研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
(五)在研发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及装备,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培训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并在科技扶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其他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
第九条 青田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或个人自荐,其中县外科技人员候选人,由青田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科技合作单位负责推荐;青田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申报。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青田县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未妥善解决的;
(二)未按要求经过验证、鉴定、评审、验收或应用、实施而作出相应评价结论的;
(三)本县单位、个人完成或参与完成的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在本县投产或推广应用的;
(四)国家有特殊规定而未获准生产或推广应用的;
(五)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
第十条 青田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一)申报书;
(二)有效的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论文、专著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获得国家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认定具有技术创新的省级及以上技术鉴定报告及查新报告;
(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
(七)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十一条 两个及以上单位(个人)同时就各自独立完成的相同项目申报奖励时,原则上合并申报,也可择优评奖。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申报奖励的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三条 申报奖励项目在评审前由青田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四条 青田县人民政府设立青田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和青田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均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青田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申报人、青田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进行评议、评审;
(二)向青田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评议、评审结果并提出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均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人数均为9至15人,其中技术专家、学者应占二分之一以上。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均由青田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青田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科技副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科技工作的副主任和青田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评审办),办公室设在青田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办主任由青田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建议名单由评审办提出,报青田县人民政府批准。
青田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青田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青田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的人员、项目的专业情况,在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中聘任并报青田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对专业性较强的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可组织专业评审组,对申报项目的奖励与否和奖励等级进行预评。
专业评审组由专家、学者组成,对评审委员会负责,组长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青田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决定,应当回避:
(一)青田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
(二)与被推荐的青田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三)与被推荐的青田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十九条 评审采取评议为主、打分为辅的原则。完成初评后,按得分高低的排序向青田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奖励名单。
第二十条 青田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建议奖励名单应当在本县媒体上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其有异议的,可以自建议奖励名单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青田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青田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由青田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奖励建议名单审核后报请青田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奖 励
第二十二条 青田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为20万元,青田县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5万元、3万元和2万元。青田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需要调整的,由青田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青田县财政主管部门拟定方案,报青田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青田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奖励荣誉和奖金由获奖者个人享有。青田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荣誉由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共享,奖金由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分享。
获得青田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情况载入获奖人员人事档案,作为对其业绩考核、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剽窃、侵寻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青田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由青田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青田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青田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由青田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个人,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与青田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议、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青田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议、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贿赂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的;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田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青政发〔2001〕52号)和《青田县星火奖励暂行办法》(青政办〔1999〕133号)同时废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