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城酒厂区块一期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17    文章来源:     文字大小:【】【】【

青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田县城酒厂区块一期旧城改造

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城酒厂区与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块一期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贯彻落实。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17116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城酒厂区块一期旧城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县城酒厂区块一期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保障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征收范围:鹤城东路159号、161号、163号、165号、167号、169号、171号、173号、1751号(详见青田县城酒厂区块一期旧城改造红线图)。

二、征收时间与签约期限

征收时间:自本区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18131日止。

签约时间:自本区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17430日止。

三、征收部门及委托实施单位

青田县政府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房征办)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县房征办委托青田县房屋征收有限公司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是指征收人不向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而以货币结算补偿的安置方式;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是指征收人为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实行差价结算的安置方式。住宅、商业用房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及用途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中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经认定视同合法建筑的,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评估,并按市场评估价格的95%予以补偿。

2、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房屋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对临鹤城东路、临巷、临弄地面一层房屋按本方案的第八条非住宅用房的征收补偿安置之规定认定)。

1990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

2010101《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依法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批准期限内被征收的,按照原用途确定,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还。

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补偿被征收人的,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中应当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

六、征收补偿评估机构的确定及评估时点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参加投票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七、住宅用房的征收补偿安置

(一)住宅用房的货币补偿安置

住宅用房的货币补偿安置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按市场评估价值的140%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二层的,按市场评估价值的135%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三层及以上的,按市场评估价值的130%给予补偿。如住宅楼层不完整的,以纵向切割法计算不同层数的建筑面积。加上附属物补偿款、搬家补偿费和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征收人不再提供安置房。

(二)住宅用房的产权调换安置

1、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安置面积的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可增加60%的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二层的可增加40%的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三层及以上的可增加20%的安置面积;如住宅楼层不完整的,以纵向切割法计算不同层数的建筑面积。

2、住宅用房产权调换的地点及安置户型

调换地点:酒厂区块一期改造项目规划方案范围内的回建期房。

安置户型:回建安置房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7090110130左右。不另配杂间。

3、住宅用房产权调换的选房原则

被征收人根据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上述四种套型中选择相应的安置房:

1)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70 以下的,原则上只能选择建筑面积70 左右户型的安置房1套;

2)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70(含70)至90以下的,原则上只能选择建筑面积90 左右户型的安置房1套;

3)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90(含90)至110以下的,原则上只能选择110 左右户型的安置房1套;

4)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110(含110)至130以下的,原则上只能选择130 左右户型的安置房1套;

5)被征收人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130以上、选择两套及两套以上安置房的,所选安置房的合计建筑面积原则上最接近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

6)被征收人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130以上、选择安置房后,若剩余安置面积不再继续选择安置房的,其剩余安置面积中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可按货币补偿形式给予补偿。

4、住宅用房产权调换的结算

被征收房屋按市场评估价计算价格,安置房按市场评估价计算价格(结合层次差),在安置房交付时在规定时间内一并结算,多还少补,其中安置房公摊面积的60%部分不计算房款。

5住宅用房产权调换选房机制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的,均作为第一批次进入选房程序,规则为先摇号产生抽签顺序号,再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号。超过规定期限签约和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的被征收人,在第一批次选房顺序号之后以签约和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的时间依次确定选房顺序号。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选择房号。

八、非住宅用房的征收补偿安置

(一)商业用房与住改商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

1、对已持有合法商业用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商业用房证件的,按其载明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征收补偿安置。

 2、对临鹤城东路地面一层现作商业营业使用且连续营业5年以上(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与正常经营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并补交土地收益金后的房屋,可作为房屋住改商征收补偿安置。

1)住改商房屋面积的计算方法为:住改商房屋以进深6米为界,进深小于6米的按实际营业面积计算,进深6米以上部分按60%计入住改商面积,其余面积按住宅面积计算。住改商房屋面积不包括卫生间、通道、厨房间、楼梯等所占用的面积。

2)土地收益金按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增值部分的30%在结算时补交或扣除。

3、对临巷、临弄地面一层房屋,按照原用途进行补偿安置。但对其实际用于商业使用的房屋面积(参照住改商面积计算方法)部分,可按照商业用途进行价值评估,其增值部分扣除30%的土地收益金后,按80%的标准给予补偿(需提供连续营业5年以上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与正常经营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4、商业用房(住改商)的货币补偿安置

商业用房(住改商)的货币补偿安置按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130%给予补偿(住改商房屋扣除相应补交的土地收益金)。再加上非住宅停产、停业、搬迁等一次性补偿费和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征收人不再提供商业用房安置房。

5、商业用房(住改商)产权调换安置与结算原则

1)商业用房(住改商)的产权调换在被征收区块安置,若本区块一层不够安置的,可在二层安置。每次选购商业用剩余安置面积超过10(含10)的,可再次选购商业用1间,超出面积不足10的,不得再次选购商业用房,其剩余面积按被征收商业用房(住改商)货币补偿标准结算。

2被征收商业用房(住改商)和安置商业用房分别按市场评估价(住改商房屋扣除相应补交的土地收益金)计算价格,在安置商业用房交付时一并结算,多还少补,其中安置商业用房公摊面积的60%部分不计算房款。

3)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的,均作为第一批次进入选择商业用房程序,规则为以认定的被征收人的商业用房(住改商)建筑面积从大到小的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号(若面积相同抽签确定)。超过规定期限签约和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的被征收人,在第一批次选择商业用房顺序号之后以签约和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的时间依次确定选房顺序号。

被征收人根据确定的选房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选择相应的商业安置用房,并在规定时间内结算。所选商业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最接近被征收的商业用房(住改商)面积。

(二)征收其他非住宅用房,按青田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补偿费

(一)住宅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参照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征收人原房屋被征收后至安置房交付期间需临时过渡的,其过渡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落实临时周转用房和征收人提供临时周转用房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1、被征收人自行落实临时周转用房的,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2、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有困难的,可由征收人提供临时周转房,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其临时安置补偿费计发时间为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其临时安置补偿费计发时间为:自被征收人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之日起至安置用房规定交付之日止,再另加6个月时间。

4、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二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

5、安置房交房期限为3年,自被征收人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之日起开始计算。逾期交房的,自逾期之日起,其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最新标准的两倍计发。由征收人提供被征收人临时安置用房的,被征收人除继续使用原临时安置用房外,自逾期之日起,其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最新标准支付。

(三)搬家补偿费

因房屋征收而造成的两次搬家费用由征收人一次性发放,其补偿标准见附件三《房屋征收搬家补偿费标准》。

(四)征收非住宅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搬迁费由征收人一次性发放,其标准见附件四《征收非住宅停产、停业、搬迁费标准》。

十、签约及房屋腾空奖励

被征收人在2017126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征收人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逾期的不享受此奖励。

十一、征收补偿费的结算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以及附属物补偿费、搬家补偿费、签约奖励、腾空搬迁奖励及当年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等款项按协议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结算。

十二、征收协议生效条件

本项目为旧城区改造项目,在2017430日前本项目签约比例达到80%的,本征收协议生效;在2017430日前本项目签约比例未达到80%的,本征收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十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四、本方案由青田县政府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住宅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2.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

3.《住宅房屋征收搬家补偿费标准》

4.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搬迁费标准

 

 

 

 

 

 

 

 

 

 

 

 

附件1         住宅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一)

项目名称

规格

单位

价格

备注

简易煤气灶台

长度1.5米以内

/

100

 

综合煤气灶柜

 

/

700

台面长度计算

整体灶柜

 

/

1000

台面长度计算

炉灶

 

 

泥筑

砖砌

贴瓷砖增15%特大炉灶提高20-50%补偿。

单眼

/

50

350

双眼

/

100

450

三眼

/

150

550

花岗岩

高级/普通

/

150/100

 

简易楼阁

1.5M以上

砖混结构有楼梯

/

200

可以上人

砖混结构无楼梯

/

110

可以上人

砖木结构有楼梯

/

150

可以上人

砖木结构无楼梯

/

80

可以上人

换电表

 

/

200

 

换水表

 

/

540

 

电话移动

 

/

108

 

电视移动

 

/

200

 

抽油烟机移动

 

/

100

 

热水器移动

 

/

100

 

太阳能拆装

 

/

300

 

空调移动

挂式/立式

/

150/300

 

复合地板

 

/

80

 

实木地板

 

/

150

 

洗脸平台

花岗岩/大理石

/

500

 

固定壁柜

净高2m以内

/

100

柜平面计算

净高2m以上

/

200

柜平面计算

推拉门

钢化玻璃/铝合金

/

200

 

铁拉门、卷拉门

 

∕㎡

150

 

 

:赔偿时遇有上表未列实物,依据实价、成新给予补偿。

住宅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二)

项目名称

规格

单位

价格

备注

防盗门

不锈钢、铸钢

/

500

 

高级

/

800

 

防盗窗

不锈钢/铸铁

/

100/80

 

防盗网

 

/

100

 

纱门窗

 

/

70

 

抛光砖

60×60CM

/

50

 

80×80CM

100

 

80×80CM以上

150

 

三合板/瓷砖

 

/

20/30/40

按等级

内墙壁纸

 

/

5/10/15

按等级

吊顶

扣板/石膏线

/

50/80

 

乳胶漆、油漆

 

/

10

 

雨棚

塑/钢

/

5070

 

固定水槽

花岗岩/预制

/

500120

 

简易房

较好砖墙或岩墙、瓦盖

/

150

非住宅

一般砖墙或岩墙、瓦盖

/

120

非住宅

较差砖墙或岩墙、油毡

/

90

非住宅

扶手

铝合金、不锈钢

/m

150

延长米计算

木扶手

普通/高级

/m

100/300

延长米计算

座便器

座式

/

350

 

蹲式

200

 

浴缸

普通

/

500

 

围墙

块石、砖基础

/

60

 

淋浴房

 

200

拆装补贴

太阳蓬

 

m

70

 

大型排烟管道

 

m

120

 

 

:赔偿时遇有上表未列实物,依据实价、成新给予补偿。

 

 

 

 

2

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

原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补助标准(人民币  元)

每月补助标准

每年补助标准

50m2以下

800

9600

50-100m2以下

1200

14400

100-150m2以下

1600

19200

150 m2以上,每增加1 m2每月增加10元。

②商业用房(住改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0以下的,每月补助180030及以上的,每增加1每月增加60元。

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年计发一次,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附件3

住宅房屋征收搬家补偿费标准(含两次)

原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搬家补助费标准(元)

100以下

1200

100-200以下

1800

200-400以下

2200

400以上

3000

 

 

 

 

 

 

 

 

 

 

 

 

 

附件4

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搬迁费标准

 

房屋用途

补助标准

(元/m2)

店面营业用房

200

厂房

130

办公用房

80

一层商业仓储用房

70

二层以上仓储用房

40

地下仓储用房

20

 

 

 

 

 

 

 

 

 

 

 

 

(供稿人: 责任编辑:信息公开办)  
【推荐】 【打印】 【关闭】  
相关文章:

无标题文档
青田县人民政府主办 青田县信息中心技术支持
备案序号:浙ICP备08001658号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