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田县关于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发〔2016〕106号
索引号:
  00265290x-02-2016-1019
生成时间:
  2016-12-06 00:00:00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青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田县关于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关于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31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关于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

实施意见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和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有关意见,落实《中共青田县委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社会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青委发〔201432号)精神,鼓励和促进社会资本进入我县医疗卫生领域,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二条 加强规划引导,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新增或调整医疗资源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按照差异化发展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举办中医、妇产、儿童、精神、康复、骨伤、医养结合型等特色医疗机构,实现与公立医疗机构的优势互补。到“十三五”末,民营医疗机构床位数占全县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比例达35% 以上

第三条 鼓励具备医疗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混合所有制、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

 第四条 核定床位数在50张以下的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向民政局申请登记,核定床位数在50张以上(含)的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向民政局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向市场监管局申请登记。

第二章 政策保障

第五条 根据医疗机构建设发展需求,将社会办医项目纳入用地规划,优先保障。对政府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可优先用于举办民营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可选址在规划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上建设,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除外。现有房屋可按照《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33号)审批后,临时改变用途举办民营医疗机构。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临时改变现有房屋用途举办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可免交土地价款;经批准调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第六条 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申报验收、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第七条 实行医保同等对待

1.民营医疗机构按规定程序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2.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民营医院就诊的报销比例。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并纳入乡镇卫生院管理体系的民营医院,报销比例同等于乡镇卫生院。

3.民营医疗机构经初评达到二级以上(含二级)等级医院相应标准和要求,并且作出承诺在本周期内评上等级医院的,可以享受相应等级医院医保报销政策。若承诺期内不能通过相应等级医院评审的,不得第二次作出承诺。

第八条 民营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向社会公示后执行。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并制定具体价格,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按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自行制定具体价格。

第九条 支持民营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参与各类健康信息服务新型业态,探索发展互联网医院。

第十条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学影像、临床检验等各类诊断中心, 诊断中心出具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等检查结果,县域内各医疗机构予以认可。

第十一条 建立投资奖励制度。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若当年仍有收支结余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者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具体奖励方案应报卫计局备案。

第十二条 民营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1.民营医疗机构自主聘任卫生技术人员。民营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岗位设置有关规定按需设岗和配置人员,自主聘任卫技人员,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报卫计局备案。

2.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的民营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经批准实行员额报备管理,由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确定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纳入实名制管理。报备员额内新招聘卫生技术人员,按同类公办事业单位招聘办法执行。纳入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管理的人员,其服务期约定不少于5年。服务期满后,可通过公开招聘或公开选聘的方式进入公办事业单位。表现突出并确因工作需要,经单位考核、卫计局同意,报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后直接择优选调进入同类公办事业单位。

3.民办事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参照公立医疗机构建立人员工资档案,设立工资标准。同步建立“五险二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其缴费基数、比例、转移、领取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民办事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保障编制报备员额内卫技人员按有关规定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

4.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招聘医学类硕士研究生、中级职称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或从公立医疗机构引进具有事业编制身份的卫生技术人员,经批准可参照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管理。新进纳入报备员额管理的人员按事业单位招聘办法执行。

5.从县外引进的高层次卫生技术人才,按《中共青田县委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委〔2012128号)执行,符合该文件内第六、七类条件的,按600/月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落实税费政策。民营医疗机构税收政策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72号)执行。

第三章 奖励补助政策

第十四条 县财政设立民营医疗机构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实行奖励补助。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指由社会资本举办的核定床位数达到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民营医疗机构,不含医学美容、整形等非疾病治疗医院。补助范围:

1.民营医疗机构医学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奖励。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重点建设级别,验收通过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等级医院创建合格奖励。民营医院新通过国家或浙江省等级医院评审的,按获评的等级医院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综合类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分别按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专科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类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分别按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等级提升的,只补足级别差额,不重复计算。

3.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健康体检、对口支援以及其他可以承担的任务,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

4.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指令性任务,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

5.床位的奖励补助。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按核定床位内的实际开放床位数给予每张2万元的奖励补助,分两次补助到位,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投入运行后给予每张1万元的奖励补助,正常运行满一年后给予每张1万元的奖励补助;床位的奖励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医疗资源只享受一次。

6.支持民营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民营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按照公立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完成并纳入省、市、县信息平台的,按信息化建设实际投资额15%予以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7.财政奖补政策。民营医疗机构前3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自核准执业登记之日起地方所得部分全额标准予以奖励,第45年按照地方所得部分50%的标准予以奖励。

民营医疗机构年上交税收(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总额达到100万元至150万元(不含)的奖励20万元;15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的奖励30万元;2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50万元。

8.其他奖励补助。以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为原则,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大,且承担本县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等医疗卫生任务的民营医疗机构,可采取医疗设备购置等方式进行奖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依法执业。民营医疗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执业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加强财务监督管理。民营医疗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应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卫计局。民营医疗机构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卫计局报送由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民营医疗机构要强化风险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健全风险应对机制,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缴纳医疗责任风险金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发生医疗纠纷时,卫计、公安、司法等部门应积极指导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处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协助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正常医疗秩序。发生其他纠纷时,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相关单位依法依规解决。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文件对社会资本办医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 青政发〔2016〕106号(纸质).doc

( 供稿人: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信息公开办 )    
相关文章 【推荐】 【打印】 【关闭】

主办单位:青田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青田县信息中心
备案序号:浙ICP备08001658号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