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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青田县物业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27    文章来源:     文字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青田县物业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27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物业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物业纠纷处理中的作用,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物业纠纷调解工作新模式,及时解决当前物业纠纷增多、矛盾激化等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上级有关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平等自愿原则。物业纠纷要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纠纷当事人一方申请调解,调解组织在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组织调解工作。

  (二)公平公正原则。依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行业普遍认可的规范进行调解。调解组织不得因调解而阻碍当事人依法通过其他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三)属地管理原则。一般物业纠纷不出村(社区),较大纠纷不出乡镇(街道)。

  (四)综合化解原则。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社会力量的有机结合,整合各类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高解决物业纠纷的效率。

   二、工作机构 

  (一)成立县物业纠纷调处指导委员会。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县大调解办、县建设局、县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任副主任,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对全县物业纠纷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对本县重大、疑难物业纠纷的调解工作进行指导调处,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参与解决物业纠纷工作,研究探讨解决物业纠纷的机制及有关疑难问题。

  (二)建立健全物业纠纷调解组织网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重心前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物业纠纷调解组织网络。

  1.建立县物业纠纷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县物业纠纷人民调解指导中心设在县建设局,聘请2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若干名兼职人民调解员组成。负责协助县物业纠纷调处指导委员会做好对全县物业纠纷调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统筹、协调专家库人员参与重大物业纠纷调处;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及时向建设、司法行政等部门上报及反馈全县物业纠纷信息及动态;提供有关物业纠纷调解的咨询工作。

  2.设立乡镇(街道)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物业纠纷较多的乡镇(街道)设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乡镇(街道)调委会主任担任,副主任由负责物业管理的科室负责人担任,同时吸收村(社区)调委会主任、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等人员担任兼职调解员,负责受理、调解本辖区内发生较大、较复杂的物业纠纷。物业纠纷较少的乡镇(街道),要依托已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物业专业力量,强化物业纠纷调解职能。

  3.因地制宜设立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室。在规模较大或矛盾突出的村(社区)、小区可设立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室,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室主任由村(社区)调委会主任担任,同时吸纳小区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热心人士等担任兼职调解员,负责日常矛盾纠纷排查和一般物业纠纷管理调解工作。在纠纷较少的村(社区),依托现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一名人员负责物业纠纷的调解工作,调解一般物业纠纷。

  (三)建立物业纠纷调解专家库。聘请由法官、检察官、律师、人民调解员和其他行业熟悉物业服务的相关人员组成物业纠纷调解专家库,作为物业纠纷调解工作的智囊团,对重大疑难物业纠纷把脉问诊,为纠纷调处提供法律、政策和专业支持,同时也参与辖区重大疑难物业纠纷的化解。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县物业纠纷调处指导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确定分管领导及联络员,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调解组织要定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参加的联席会议,分析研究小区物业服务情况及矛盾动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物业纠纷调解工作。

  (二)建立排查预警机制。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调解组织应充分发挥网格员、人民调解员、社区和事佬深入群众、信息灵敏的优势,每月开展一次排查,及时掌握辖区内物业纠纷发生情况和不稳定因素,努力把物业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县大调解办要做好物业纠纷调解处理统筹考核工作;县建设局要加强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纠纷调解的行业指导工作;县司法局要完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政策,并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和法律援助工作;县维稳、应急、公安部门要做好涉及物业纠纷的不稳定因素的应急处置工作;县法院、信访、财政、民政、市场监管、发改、行政执法等部门各司其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参与物业纠纷调解处理工作。

  (四)建立案件移送委托机制。进一步整合资源,深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县建设局受理的有关物业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将纠纷移送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诉讼相衔接工作机制,在法院受理前、受理后审理前及审理过程中告知或委托人民调解,调解成功的,出具调解协议书,可经法院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功的,依法进入诉讼程序。

  (五)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将调解成功的物业纠纷纳入以奖代补范围,通过考核后给予案件补贴。建立专家参与物业纠纷人民调解补贴机制,对参与全县范围内重大、疑难复杂物业纠纷案件的专家予以一定数额补贴(在职行政及事业编制人员除外)。由县司法局、建设局、财政局共同落实物业纠纷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考核办法及专家参与物业纠纷人民调解补贴机制具体实施办法。

  (六)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县大调解办要将物业纠纷调解处理工作纳入年度平安综治工作考核,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物业纠纷调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通报、分析有关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县建设局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参与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并将该工作与物业服务企业评优、市场准入等诚信体系挂钩。

  四、部门职责 

  县大调解办负责做好物业纠纷调处工作的调查研究、督查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依托乡镇(街道)社会服务管理中心,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联动,促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的有机衔接。

  县建设局负责县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行业指导,依托物业纠纷人民调解指导中心统筹、协调专家库人员参与重大物业纠纷调处,参与涉及物业管理、规划、水务、燃气、绿化等物业纠纷的调解。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全县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健全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各项工作规章制度,会同相关部门、镇(街道)选聘和培训人民调解员;选派优秀律师参与全县影响重大、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的物业纠纷的调解工作;提供专家库信息;负责提供法律援助。

  县法院参与物业纠纷的诉调衔接工作;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提供法律法规咨询和对人民调解进行业务指导。

  县法制办对县政府出台的物业纠纷调解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信访局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处置涉及物业纠纷引发的到县上访的接待。

  县发改局参与涉及物业费、车位费等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纠纷的调解。

  县公安局参与涉及治安、消防、易燃易爆物品、交通等物业纠纷的调解。

  县环保局参与涉及企业噪声、废气超标等物业纠纷的调解。

  县市场监管局参与涉嫌违法广告行为和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擅自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的行为及特种设备事故安全等物业纠纷的调解。

  县行政执法局参与涉及小区绿化、违章搭建、在建工地夜间施工等物业纠纷的调解。

  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文广新闻出版局、卫计局等其他职能部门及水、电、气、通讯等专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纠纷调解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指导。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切实把物业纠纷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来抓,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分工,建立完善联席会议、指导管理、工作保障等制度,有效整合资源和力量,优势互补,形成协调配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物业纠纷调处工作格局。 

   (二)强化队伍,提高素质。加强物业纠纷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物业纠纷的调解工作,壮大调解队伍,并加大对调解人员的专业知识、调解技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的培养力度,不断改善专业结构,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 

(三)加强宣传,保障资金。物业纠纷调解组织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帮助广大业主提高物业知识水平,树立正确的物业服务消费观念。同时要主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服务工作,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财政部门要落实好物业纠纷调处工作开展所需经费,确保物业纠纷调处工作的正常开展。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印发 

(供稿人: 责任编辑:信息公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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