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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青田县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0    文章来源:     文字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青田县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人:陈海民

副召集人:叶  旺(县府办)

          孙碎华(县民政局)

   员:周伯君(县法制办)

颜坚毅(县发改局)

詹海雄(县人力社保局)

徐松娥(县财政局)

陈佩素(县统计局)

刘笃崇(县民政局)

杨志富(县农业局)

章和平(县扶贫办)

季日雄(县司法局)

徐剑光(县建设局)

朱小军(县教育局)

林更深(县卫计局)

王志聪(县文广出版局)

林雪明(县公安局)

              季冠道(县检察院)

刘建中(县法院)

李剑鸣(团县委)

周锡联(县总工会)

季世双(县妇联)

陈苏蒙(县残联)

潘小青(县关工委)

陈建标(县慈善总会)

张立华(县人大教科文卫工委)

夏龙江(县综治办)

瞿瑜华(县文明办)

洪钰德(县网信办)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刘笃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青田县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分工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20       


附件

青田县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

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分工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县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50号),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定各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分工如下:

一、县综治办

督促指导各乡镇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平安综治考核内容。在年度考核中,按《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对认真开展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严格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二、县扶贫办

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大局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指导各乡镇(街道)扶贫工作机构将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纳入扶贫攻坚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建档立卡的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精准扶贫项目的重点支持范围。

三、县文明办

将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纳入全县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全县在开展文明城市创建中,关心关爱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将关爱留守儿童纳入春泥计划工作范畴。

四、县人大办

配合做好《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规的修改工作,监督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为开展包括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五、县发改局

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指导各乡镇(街道)加大设施建设力度,逐步完善场所设施条件,满足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

六、县教育局

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督促中小学校对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教育关爱,帮助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指导各乡镇(街道)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留守儿童的能力。指导各乡镇(街道)中小学校开展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指导各乡镇(街道)依托学校建立“儿童之家”。落实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配合做好全县留守儿童信息统计工作,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统计要求及时向乡镇(街道)提供留守儿童相关信息。

七、县公安局

督促指导各基层派出所做好包括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调查取证、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调查等工作,及时向乡镇(街道)通报涉及留守儿童的应急处置情况。协助民政局做好带离护送、就医和表扬奖励主动报告信息的群众及社会组织。配合民政局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保障等评估工作。配合教育局指导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加强学校特别是寄宿制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制、安全宣传教育和逃生自救技能培训。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配合做好全县留守儿童信息统计工作,督促指导各基层派出所按统计要求及时向乡镇(街道)提供留守儿童相关信息。

八、县民政局

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切实承担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责任,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乡镇(街道)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建立完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健全完善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解决留守儿童福利服务递送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及时接收安置公安局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给予奖励。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留守儿童关爱基金,开展留守儿童关爱帮扶项目。统筹推进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九、县司法局

指导各司法所以案释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

十、县财政(地税)局

财政局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指导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指导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财政(地税)局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落实财政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一、县人力社保局

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指导各乡镇(街道)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切实加强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农民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十二、县建设局

指导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户籍制度改革要求,逐步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三、县农业局

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土地权益。

十四、县卫计局

指导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留守儿童,协助做好留守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和计划生育服务。指导推动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帮助留守儿童及其家属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

十五、县文广出版局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

十六、县统计局

统计部门将留守儿童纳入人口普查、抽样调查等有关调查范围,调查、了解留守儿童基本状况、面临的主要困难及生存发展需求,建立信息动态管理机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十七、县法制办

配合做好《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规的修订工作,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制,建立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制度,强化家庭监护监督干预政策,明确部门职责定位,构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为开展包括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十八、县网信办

指导重点新闻网站、主要商业网站通过微博、微信、客户端开展形式多样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专项宣传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加强留守儿童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开展网络舆论引导,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依法清理属地内网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营造绿色网络生态。

十九、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进一步加强留守儿童司法权益保障工作,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等困境的留守儿童指定监护人,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严厉惩处各类侵害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配合做好《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的修改工作,及时制定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开展包括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二十、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处各类侵害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逮捕、起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对检察环节涉罪留守儿童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保护救助被害留守儿童,积极参与关爱留守儿童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查处相关领域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强化对公安、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及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开展包括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二十一、县总工会

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

二十二、团县委

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为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依托12355青少年服务平台,建立留守儿童服务热线,组织开展以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的志愿服务行动。

二十三、县妇联

依靠基层组织,整合村(社区)内已建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公共服务设施及其他闲置用房等资源,建设儿童之家。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对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二十四、县残联

组织开展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依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留守残疾儿童提供日间照料、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二十五、县关工委

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开展多种形式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协同做好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

二十六、县慈善总会

联系社会爱心资源,为陷入困境需要帮扶的留守儿童提供帮助;组织义工队伍,为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关爱儿童之家”建设。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0印发

 

(供稿人: 责任编辑:信息公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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