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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核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5    文章来源: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核定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5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核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核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制定如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核定办法: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

二、被征收的耕地数量原则上以报批征收勘测结果为准。

三、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按报批上一年度被征收单位(村)耕地总量除以上一年度该单位(村)户籍居民人口总数。

(一)上一年度耕地总量原则上以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耕地数为准,报批时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仍未通过国土资源部确认的,以上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耕地数为准。

(二)户籍居民人口总数以当地派出所和乡镇(街道)共同出具的户籍居民人口统计数据为基数,扣减历年已核定参保指标人数。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核定结果采用“四舍五入”法进行取整。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计算方法的规定的通知》(青政办发〔201650号)同时废止。参保人数核定需要以2016年及以后分村人口为依据的,按本办法执行。参保人数核定需要以2014年、2015年分村人口为依据的,以当地派出所和乡镇(街道)共同出具的原分村农业人口为基数,扣减历年已核定参保指标人数。参保人数核定需要以2014年以前(不含2014年)分村人口为依据的,以统计部门和乡镇(街道)共同出具的原分村农业人口为基数,扣减历年已核定参保指标人数。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5印发

 

(供稿人: 责任编辑:吴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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