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田县第二批历史建筑名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青政发〔2017〕236号
索引号:
  00265290x-02-2017-4034
生成时间:
  2017-12-31 00:00:00
发布机构:
  县府办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田县第二批历史建筑名录的通知》已于20171231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答:传承历史文明、延续历史文脉,拓展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环境的要求,为实现历史建筑保护与城市建设,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围绕五年计划三年完成的总体目标,加快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结合本县考核目标予以公布历史建筑。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答:为今后历史建筑保护提供进一步的指导依据,能有效保护历史建筑,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

三、文件依据

答:《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规函〔2016681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通知》(建办规函〔2017270号)。

四、要点说明

答:1.目的依据。秉承“传承历史文明、延续历史文脉,拓展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环境”的要求,为实现历史建筑保护与城市建设,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2.适用范围。《名录》适用范围为全县行政区域。

3.术语解释。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它和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有一定区别,文物建筑是具有一定文物价值的建筑,历史建筑是具有一定建筑价值的建筑。

4.历史建筑分级

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完好程度等,实行分级保护。

一类:历史文化价值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高,具有典型代表性历史建筑,其建筑的外部风貌、主要平面布局、特色结构和构件不得改变;

二类:历史文化价值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较高,具有一定代表性历史建筑,其建筑的外部风貌、特色结构和构件不得改变;

三类: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或者科学、艺术价值的历史建筑,其建筑的主要外部风貌、特色构件不得改变。

本次《名录》,共计一类历史建筑24处,二类历史建筑22处,三类历史建筑8处。

5.保护控制要求

1)保护措施:修缮、改善、整治改造、异地保护。

2)保护层次

保护本体:历史建筑具有价值需要保护的本体范围。

保护要求:以历史原真性为保护原则,重点保护建筑结构、建筑布局、特色建筑构件、屋顶形式等。

保护范围:保护历史建筑需要重点保护的地带,一般退历史建筑本身5-8米。

保护要求: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作业的,必须保证历史建筑安全,并经公布该历史建筑的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控制地带:历史建筑周围需要重点控制建筑风貌的地带,一般退历史建筑30-50米。

保护要求:在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历史建筑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6.四线控制原则

(1) 绿线控制规定: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2) 蓝线控制规定:违反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擅自填埋、占用蓝线内水域;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其它对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3)紫线控制规定:拆除或改建原有建筑、遗迹及其附属建筑物;破坏、挖掘原有文物;添建新建筑或其它工程;其它对历史建筑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4)红线控制规定:除了道路及道路相关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未经批准的道路及相关建设;其它侵占道路红线的非法建设行为。

7.历史建筑利用

1)一般原则:保护利用结合、功能合理性、结构安全性、可逆性原则、材料特殊性。

2)使用功能:历史建筑可以结合其自身特点和核心价值明确利用方向,兼顾考虑建筑可利用因素以及所处区域环境影响因素。鼓励国有、公共类历史建筑对公众开放,实现其社会效益。

使用功能的转换应尊重历史建筑的结构与材料、风格与构造、功能与布局、工艺与技术等,并符合历史建筑本体保护的要求。

3)空间调整

一般情况下,建筑内部空间可根据使用需求进行调整。当历史建筑具有较高价值时,应维持其原状空间格局、形态和特征,保护能体现特殊传统工艺、分隔主要空间格局以及具有其他保护价值的原状空间隔断。新增隔墙或是隔断,应优先采用轻质材料,其色彩、材质应与建筑相协调,并尽可能考虑可逆的方式。

4)性能提升

因使用安全需要,在保证外观风貌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采取结构托换方式提升结构受力性能。当结构体系属于建筑价值特征要素时,应以保护为前提,可通过加固、支顶等方式提升结构受力性能。

5)管线设备

合理设置管线,其布置应满足规范要求。电线走线应选择相对隐蔽及安全的位置,尽量沿阴角敷设,并与装设部位色彩统一。给排水管道敷设应尽量避开原状地面,并确保历史建筑结构安全。

8.防护要求

1)消防安全规划布局和措施

1.利用原有的消防水池或者天然水源,须妥善维护,保障消防用水;并于就近行政管理机构配备小型消防车。

2.修复已经破损的防火山墙、火巷等防火隔离构造,并适当添建,既能延续历史建筑的风貌,又能起到防火作用。

3.根据历史建筑等级,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与报警设施,一类历史建筑,宜逐步安装自动报警与灭火装置,定期测试,并保持完好。

2)防雷措施

1. 应视地形地物需要,安装避雷设施,并在每年台风或其它自然灾害后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2.历史建筑装设防雷装置,应进行充分论证,并应采取可逆措施,保护历史建筑构件。

3)防潮措施

1.疏浚建筑周边或庭院内排水设施,必要时适当增加排水设施,以防止水漫。

2.在不影响建筑风貌和价值的前提下,应新增防水防潮措施,保证建筑的安全和使用。

3.传统屋面应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维护,防止雨水渗漏,腐蚀构架。

4.新建筑材料的选择须以防潮防火功能为前提。

4)虫害防治

1.定期检查、监测,做好虫害防治工作,防止生物破坏的发生和蔓延。使用相关药剂,应利于建筑本体保护,不污染环境,无助燃或腐蚀作用。

2.根据修缮程度,对防霉防虫进行局部或整体处理。以生物防治措施为主,结合化学、物理防治措施。维修屋顶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草除草。

5)抗震措施

历史建筑修缮、改造应满足国家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相关要求。本区按抗震烈度6 度设防。应结合使用功能,采取科学、合理的抗震措施,以保障人员和历史建筑的安全。

六、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答: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171231,施行日期是20171231日。为更好的保护历史建筑,故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青政发〔2017〕236号.cebx

( 供稿人:县府办 责任编辑: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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