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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工作规则
  

  青田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青田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青田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党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决策部署,认真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生态发展道路,围绕建设“美丽青田、幸福侨乡”战略目标,按照“发挥优势、补齐短板、创新驱动、勇立潮头”的思想方法,以提高政府决策效率和执行效率为突破口,实施全面从严治政,坚持依法行政、高效施政、为民理政、廉洁从政,努力建设人民满意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

  第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兴解放思想、真抓实干、为民服务、清正廉洁之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第七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或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县长牵头协调处理,并及时向县长报告。

  第八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联系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助县长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负责县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十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和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维护政令统一,在“最多跑一次”理念引领下,以“审批提速、服务提质、工作提效”为核心,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县政府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职能。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县经济运行,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扩展“信用青田”建设,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 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能。

  第十六条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通过转型升级,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促进生态发展。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加强重大决策跟踪评估和责任追究,不断提高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

  第十八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空间规划、重点资源规划,财政收支预决算草案,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全县突发性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道)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及工商联、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并颁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各乡镇(街道)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第二十五条 提请县政府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提交审议。

  第二十六条 按照行政权力与责任挂钩、与经济利益脱钩的原则,不断理顺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定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和其他各类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县政府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环保督查等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人民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定期认真负责接待群众来访。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规范公权力、提高公信力、增强执行力。 

  第八章  科学安排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落实好县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各项目标任务。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在年初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召开全县性会议和制发重要公文等事项,形成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计划。

  第三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计划,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各副县长要加强对分管工作的督促检查,按县政府统一部署狠抓工作落实。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县政府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适时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县政府对县政府组成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四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加强政府党风廉政建设按照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责任。强化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坚决防止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28条办法”“六个严禁”和市委、县委相关实施意见,厉行节约、艰苦朴素,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树立务实、清廉良好形象。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章  健全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通报有关全县重要工作情况;讨论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传达和贯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全县性重大问题及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讨论报请县政府审批的重要事项;讨论报请县委决定的事项;讨论通过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汇报交流各县长分管领域上月工作完成情况和本月主要工作安排、建议等;讨论需要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有关乡镇(街道)、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六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交流各县长上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和本阶段主要工作安排;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精神;研究确定县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研究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研究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研究向上级政府领导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等有关事项;听取县政府领导重要的出国访问或赴外地考察情况汇报;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事项;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沟通交流其他工作。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有关乡镇(街道)、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受委托的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属于县长、副县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研究处理中央、省、市领导或县委、县政府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四十八条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牵头部门要事先主动和有关部门协商,或由分管副县长牵头协调,最后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同意后,报县长确定。如未经协商、协调的事项,或协商后,部门意见不统一又没有提供意见不统一原因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策。提请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提出,报县长或县政府分管领导确定。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有关会议议题资料一般于会前2天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九条 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县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县政府组成部门人员和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上述会议的,应提前报告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并向县长请假,经批准后,由部门安排其他负责人代会。

  第五十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签发。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需要拟定批复或以其他文件形式下发的,须待会议纪要成文后,按公文审批程序审核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核,报分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按照务实、高效、节俭原则,从严控制县政府及各部门工作会议的数量、规模、规格和费用。凡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能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需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一章  规范公文审批

  第五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市、县相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

  第五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报送上级政府的公文,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或签发。县政府文件、专题纪要、抄告单等涉及机构编制、人事任免、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优惠措施、奖励政策、政府性建设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出让以及政府负债、及政府性公司发债等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类先进表彰事项和对象,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统一报县长审定。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行文要坚持精简高效原则,严格控制文件数量,严格明确行文职责,严格规范行文程序,严格控制发文规格。要加快办公信息化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二章  严肃纪律和改进作风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和勤政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县政府领导要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实情,指导工作,解决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扰民。

  第六十条 县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县政府请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按规定请假。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青田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青政发〔2012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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